1. 案例回放
黄某是村里的村民。 2013年8月,村里承包土地时,黄某承包了4亩稻田。 2020年9月,一家公司在黄承包的农田附近设立了一家工厂。 同年10月,黄某与企业达成协议,将承包的农田转让给该企业,该企业向该企业支付了10万元。 此事被当地村委会发现后,村委会相关领导立即对黄某进行教育,要求他收回已卖掉的农田。 黄某不同意,村委会将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中国法律仅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分包、租赁、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转让,但中国法律不保护其他非法转让,因此黄某无权出售其承包的农田。 法院最终裁定黄某与企业之间的土地出让协议无效。
2. 尹静律师谈法律
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及流转条件。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转让
1)分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之间。 分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分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承包土地收益,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费。
2)租赁。租赁主要是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管理权的租赁权,向承租农户支付租金。
3)互换。互换是农民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为了耕种的便利和自身的需要,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交换后,双方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会剥夺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限制转让。 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的,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依据是农民有实实在在的生活保障,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转让。 转移对象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符合转让条件的农户,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时,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与发包方修改原土地承包合同。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土地农业利用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损害。 流通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能力或者资格。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尹静律师提醒
本案中,黄某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将土地转让给一家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黄某与该企业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内容**: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