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李明珍
从大年初一开始,随着电影《二十条》的上映,很多法律界同仁纷纷到电影院进行**、撰写影评,这也深深地启发了我。 昨天刚去看电影,生动明了的故事情节,拍摄节奏的跌宕起伏,人物形象刻画的生动刻画,应对热点和痛点的价值都凸显出来,就像电影《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和《我们做的不是案子》的理念一样, 但别人的人生》最后,都让这部电影在2024年春节档给人以希望。
这是一个很好的指导方针,也让刑法第二十条中的正当辩护条款“焕然一新”,至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及其决心。 但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合法防卫中“时间条件”的确定,即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中,都与犯罪人的有罪与否、犯罪是轻还是重的问题有关。 笔者借此机会,分析了影片中涉及的两起争议案件的辩护时间条件,并在实践中回应了两种有争议的辩护“时间条件”,让同事们可以交流意见。
1. 如何确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制止对不法行为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有两种类型,即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指针对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等)的辩护。 对于特殊防御,不存在过度防御的问题。 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对正在进行的其他违法犯罪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因此存在防卫过度的可能。
要成立正当抗辩,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非法侵权的现实。 这里的违法侵权行为是攻击性的、破坏性的、紧急的、持续的违法侵权行为,可以通过采取防御性行动来减轻或者避免侵犯合法权益的结果,并成立抗辩理由。
其次,非法侵权必须是持续的。 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非法侵权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非法侵权的状态仍然存在。
第三,要对不法行为人本人进行防卫。 也就是说,非法犯罪的肇事者本人,而不是他的同伴或其他人。
第四,不得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行为人只是入室盗窃,没有管制刀,或者可能转化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户主为了防止盗窃而持刀杀死犯罪人,这显然超出了必要的辩护限度,因为生命权肯定高于财产权的合法利益。
以上四条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损害违法侵权人的利益,但因为“法律不能让步于违法者”,所以设立了正当防卫条款,为损害违法侵权人利益的行为辩护,防止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非常严格,以上四点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在许多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性质的要素也很多,但一大难点在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确定。
二、确定正当抗辩的“时间条件”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立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中最难把握的是第二条,如何判断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 正如电影中两起争议性刑事案件所反映的违法侵权的时间进程,一个是王永强拿着剪刀刺伤了妻子的村里恶霸刘文景,违法侵权是这个时候开始的,还是已经结束了? 二是公交车司机制止对几名男乘客的骚扰的整个过程,是相互攻击还是全程违法行为?作者分析了电影的情节。
(1)王永强案
从电影中讲述的剧情伏笔来看,刘文静对王永强妻子的**行为是处于连续状态的,之前已经有过几次,而且很有可能以后还会有,这种“有**可能性的违法侵害”,能不能在正当抗辩条款中认定为持续违法? 作者认为这是负面的。 违法犯罪被暂时中断或者暂时停止,违法犯罪人仍有继续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违法犯罪仍在进行中。
在王永强案中,刘文静儿媳的违法侵害虽然可能继续,但这种延续并不是因为暂时中断或暂时停止,而是因为刘文静已经完成了**行为,走出了王永强的家。 这时,如果只是因为刘文景干掉了郝修萍(电影中的刀没有出现),王永强就是为了不让刘文静下次再来,用剪刀将刘文静刺死。
而影片中设置了一个情节,一把刀的出现,恰恰是为了表明违法侵权是紧迫的、现实的:此时的违法侵权不再是**郝修平,而是刘文景要杀王永强。 具体确定违法行为开始的时间,按照电影剧情的设定,应该是“刘文静对王永强说要用刀捅他,转身开车门拿刀”的时间,这已经形成了迫在眉睫的, 现实的,又具体的对王永强的危险,此时,王永强拿着剪刀刺伤了刘文静,导致他死亡,这可以确定为特殊防卫,所以最终,影片的检察官韩明顶住了压力,认为这起案件是正当防卫,没有别的。
但电影毕竟有戏法在里面,笔者在这场戏的时候有点疑惑:在电影中,刘文景扬言要用刀杀王永强,还有开门的动作,但此时,刀并没有到刘文静的手上, 王永强上去用剪刀捅了刘文静一刀,严格来说,这算不算违法行为开始了?笔者认为,要结合整个因果关系来看待大局:一是刘文静是村里有名的恶霸,经常做一些欺负人的事情,虽然不一定一定要在车里放刀子,但也比较有可能; 其次,结合他威胁要拿刀,以及转身拿刀的动作,与王永强自身的实力相比,刘文景的行动必然会对王永强形成威慑,从当时的王永强来看,存在着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王永强案了解到,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从犯罪开始之初就开始,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始于违法行为的实际和迫在眉睫的危险。
(2)公交车司机张桂生案
影片中,检察官韩明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逐段向司机张桂生解释,他的行为期限**是否正当辩护,**是否为正当辩护,**是否为......相互攻击这时,检察官韩明认为,他第一次阻止,是“正当防卫”,而当双方一起争吵时,是“相互攻击”,而当他再次捡起东西砸向其中一名男乘客时,则是“故意伤害”。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攻击型故意伤害”, 并指出“在琐事纠纷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克制而引起争吵,有过错的一方先行,手段明显过分”,或者一方先采取行动,不顾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继续侵权,并对另一方进行报复并造成伤害, 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影片片段可以看出,先被两名男子骚扰的女乘客,在张桂生上前阻止的时候,张桂生没有任何打对方的动作,只是直接停了下来,但另外两个人先打了张桂生,双方此时只有互相殴打。没有互相争斗的意图。两名男子将张桂生打倒在地后,其中一名男子下车,另一名男子向被骚扰的女子走去,随后张桂生主动拿东西砸向男子,导致男子头骨骨折。
如何定义张桂生的行为? 它可以被认定为正当辩护吗? 在我看来,这应该是肯定的。 根据《指导意见》可以看出,两人是第一个干活的,是过错方,在张贵生去制止对方的骚扰行为后,张贵生自然反应过来反击,后两人轮流将张桂生按倒在地殴打, 而且手段显然过分了。后来,张贵生再次伤害了意图实施非法侵害的男子,笔者认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因为违法行为仍在进行中:虽然对短时间骚扰女孩的两名男子因将张桂生撞倒而违法侵害,但并未终止, 而具体的表现是,电影的剧情显示,不是他们俩都下车,而是一个男人直奔女孩的对立面,意图再次实施威胁或其他违法行为。此时,在违法侵权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仍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张桂生的行为符合正当抗辩的时间要求。
因此,从张贵生的案例中可以知道,在违法行为被暂时中断或者暂时停止,但违法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仍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应认定违法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
3. 总结
对于上述两个案件,不同于平常情况的辩护时间条件的确定,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重视,更需要综合结合案件中的证据,对案由、手段、结果、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从而避免机械正义。当然,我们不能指望一部电影艺术的表达完全是法律严谨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部电影是一本很好的刑法知识学习材料,希望以后在相互攻击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以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 法律界可以携手共进,推动法治进步!如上述观点有不妥之处,请批评并纠正您在法律领域的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