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理负责人方文军法官在2024年第一期发表《认定贩毒犯罪的几个重要问题》,就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中存在的争议提出意见,供司法工作参考。 第一个问题,含有管制麻醉药品的化合物制剂的表征。
在过去的几年里,很多地方都对毒品犯罪等行为立案判刑,但也有地方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复方曲马多制剂要到2023年7月1日才会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物。 因此,方文军法官在文章中再次阐述了一个观点:除已明确列名的复方制剂外,其他违反规定含有管制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可以参考:销售含有管制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并不总是构成贩毒罪。
第二个问题,关于以毒品为抵押借钱的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典型的以金钱买卖毒品外,还存在以毒品换取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争议。 在文章中,明确的观点是,毒品是用财产换来的,债务是用来卖毒品的; 以毒品质押借款,过期归还的,不得贩卖毒品; 质押药品市场价格与贷款数额相等,出借人取得药品后出售或者消费药品的,定性为贩毒罪; 如果以对方为条件,利用对方进行吸食,通常不宜认定为贩毒,但如果对方本来就是一个人,提供的毒品数量与卖淫资金的金额基本相同,这实际上相当于用毒品支付卖淫费用, 并可能被视为贩毒犯罪。第三个问题,以毒品换毒品行为的性质。 买受人用制毒品换取药品,制毒品等同于财产,是买受人支付的对价,买受人以销售毒品为目的购买药品,构成贩毒罪。 如果买方买卖制造毒品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标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罪和贩毒罪同时处罚(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如果交换的毒品不是用于贩运的,则应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如果买方明知对方是药品生产者,并且所提供的药品生产材料将被对方用于制造药品,虽然其目的只是为了换药,而不是故意协助对方制造毒品,但其行为仍符合上述“作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的规定, 并应当对制造毒品罪和贩毒罪并处刑,不再承认非法买卖毒品生产材料罪。对于卖方来说,用毒品换取制毒物质的行为显然构成贩毒罪。 如果以转售麻醉品为目的进行交易,则构成非法贩卖麻醉品罪,如果符合定罪的有关条件,应当一并处罚。 如果交换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制造毒品,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贩运和制造毒品罪,没有必要单独确定非法交易毒品罪。 第四个问题,互惠毒品行为的特征。 用毒品换取他人销售毒品的,按贩毒罪定罪处罚; 双方以吸毒为目的交换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交易一方为贩毒者,另一方为吸毒者的,一方被判定为贩毒,另一方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第五个问题,在贩毒过程中赠送毒品的特征。 在贩毒过程中赠送毒品,对于上层家庭来说,在贩卖时给予的部分(应指在贩卖过程中给予的礼物)被判定为贩毒罪; 将部分赠与赠与他人出售,部分赠与赠与赠品(应指异人、或同人,但赠与赠与是分开时间),赠与部分被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如果送礼者不是吸毒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出售,则捐赠的部分被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对于下一个家庭,如果他们购买毒品并准备出售,他们作为礼物收到的部分通常包含在销售的毒品数量中。 但是,如果作为礼物收到的药品种类与购买的药品种类不同,并且隔壁家庭证明是用于消费的,并且是隔壁家庭服用的同一类型药物,则可能无法确定隔壁家庭出售毒品(言下之意是,如果礼物与自己服用的药物不同, 可以确定为贩毒;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被用于贩毒,则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第六个问题,购买后处理药品退货,为卖家完成贩毒; 对于购买者来说,如果购买后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退回毒资,想要退还毒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暂缓犯罪; 如果由于药品质量差、“市场”**等原因暂时放弃销售意向,可以作为犯罪未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