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
被告人李、龚雇佣被告王、赵将俄罗斯收获的野山参带回中国,并于2023年9月11日非法越境、徒步越境进入俄罗斯。 同年9月13日,被告王、赵收到人参后,步行回国,与被告李、龚取得联系,将四株野参交给被告李,被告李向被告王、赵支付了6万元的聘用费。 经鉴定,人参作为二级保护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走私入境的四种野山参均为二级鲜野山参,价值550 600元。 四名被告人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陈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等贵重金属,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和物品的行为。 “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
在野生保护植物一级、二级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走私珍稀植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能构成本罪。 本案四名被告人以牟利为动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从境外走私价值50余元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参,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罪; 并应受到严厉惩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法律第151条: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种以上2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种以上50种以下,或者价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
第十二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名录》、《国家珍名树种名录》的国家。
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珍贵树木、《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公约》附录和附录野生植物,以及上述人工栽培的植物。
作者: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朴景民。
编辑:郑立波.
评论:姚启明。
专栏协办单位:杨云亮,北京中文(习)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