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郝云的女儿玲玲从小就身体不好,一直和妈妈住在一起,由妈妈照顾。在郝云老人病逝前,他将玲玲的存折交给养女小丽保管,小丽多次从存折中取款,这几年累计提取了20万元。 玲玲发现后,以小丽未经本人同意收钱为由向法院起诉,但小丽表示,她有社区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玲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起诉。 那么,社区签发的无行为能力人证明书是否有效?
法官陈述]社会出具的玲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能由法院认定。 中国民法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缺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式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一种是由法院认定不能承认或者不能完全承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院认定。 但实践中,不少村委会、居委会往往以自己名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证明,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只能作为申请对象,向法院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请求。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不能承认或者不能完全承认自己行为的,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根据其智力、精神恢复情况,裁定该成年人可以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余瑶
编辑:刘一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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