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初中一年级学生雷梦佳被同学投票“送死”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大部分都是关于谁应该为女孩的死负责的问题。 但我想到的是,民主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实践的东西,它需要一种行为训练,最终是一种道德训练。
如果你问,什么是民主? 民主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没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 但首先必须澄清两个问题:谁是公民? 如何? 首先,未成年人是公民吗? 不,他们还不是公民。 为什么? 因为他们还处于监护的年龄,那只是因为他们的理性还不成熟,所以他们不能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负责,或者说他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只有任意性。 当然,他们必须在监护人的指导下被训练成成为公民所必需的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比如在老师的指导下选举班长,对春游进行投票等等,但他们不能像大人一样,不允许在没有任何指导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事务, 当然,他们不能被煽动去做一些恶意的事情。雷梦佳班主任的取向是恶意取向的,这里的“恶意”并不是他故意搞坏,而是他的取向本身就违背了民主原则,属于“另类”歧视。 也许我们已经习惯了半个世纪的竞选,每次都要找出百分之几的“坏分子”,把他们放在“人民”的对立面,几乎我们每一个人都沉浸在这种“恶意”中; 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人历来缺乏理性的推理能力,只有情感和直觉。 对于我讨厌的人,对于对我没有深深依恋的人,我们可以忽略他或她的生死,认为“与我无关”,从容接受。
其次,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个深刻的教训,即民主如何体现公民的意志。 例如,班主任应该在投票前进行初步投票:如果在任何时候一个学生不受大多数人的欢迎,我们可以将他或她开除出班级吗? 可以估计,大多数学生都会投反对票,因为每个使用自己理由的学生(即使他不成熟)都会认为自己有一天很可能会成为大多数同学中不受欢迎的人。 再加上班主任向学生解释每个人的利害关系的正确方向,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会投反对票。 这就是卢梭所说的“公众意志”。 但可惜的是,班主任没有这么做,他直接诉诸于“民意志”,即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这导致“多数**”班主任的做法表明,他脑子里没有“民主”的概念,而是认为自己在行使“民主”,这也是我们今天绝大多数人对“民主”的理解。 这种理解充其量属于“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我们每个参与者都为我们的“自由意志”付出了可怕的代价。 但我们不去想,当我们发现或打倒一个“坏分子”时,按照我们所持的相同原则,我们自己随时都可能成为别人的目标,即使我们逃脱了,也纯粹是偶然或运气。 今天,我们中的许多人仍然是恶意引导下的“未成年人”。 我们是把自己的运气不好归咎于自己,还是从根本上反思我们的“原则”?
而且,即使我们考虑这个原因,如果周围环境不合适,或者超过一半的人没有考虑清楚,那么我们可能仍然不会按照这个理由行事,而是随波逐流地加入机会主义的漩涡。 殊不知,在法治社会,一个不守法治的人,很容易占到眼前的小便宜。 当然,从长远来看,他们最终会吃上大的亏,但因为中国太大了,人口太多,这种“长期”可能跨越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即使建立了法制,仍然会有一些不守法的人,只把法律当成自己和小团体牟利的工具, 甚至打着“民意”的旗号公然践踏民意。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貪了這麼多錢,還有人為他抱怨的原因。 要能够不被舆论所欺骗,时刻为舆论着想,这本身就需要强大的理性思维,并让这种理性的思维方式成为自己的习惯。 因此,在像我们这样的国家建立民主,肯定不是短时间的,甚至需要几代人的训练才能巩固。 而认为一切都可以追溯到“我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工作”而不回到最后,认为这是终极的,对民主的健康发展是最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