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商业建筑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住宅小区拥有专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在实践中,纠纷往往因业主侵占业主的公用部位而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会员权利的媒介,拥有一定的物业管理权。 如果部分业主实施侵占或其他影响业主公用部分使用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注意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编辑案情基本情况
该建筑由一栋住宅楼和一个与之相连的五层裙楼组成,该裙楼用作办公室。 住宅楼和裙楼在一楼彼此相邻,并单独设置门。 在涉事大厦内成立了业主委员会,B公司是裙楼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称,B公司将原本属于涉案社区的通道并入住宅楼底层大厅,归入其专属部分,导致住宅楼居民被迫通过社区大门外的断墙通道进出电梯厅, 而B公司后来擅自在电梯厅所在空间内擅自更改了大楼原有的隔断布局,拆除了大楼原有的检修门,并安装了带密码锁的防盗门供其员工进出,同时打开住宅楼门时,防盗门会堵塞通道, 这是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此外,B公司人员进出安全门,也造成了很大的不愉快因此,甲的业主委员会起诉法院,要求乙公司拆除涉案建筑物底层未经授权的安全门,将墙体恢复到原状,并停止使用该建筑物底层的大堂。
经审理,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规定赔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乱扔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建楼、侵占通道、拒不缴纳物业费等。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方面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因此,虽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权,依法监督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等事项,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但不能认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就管理事项提起诉讼。 甲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声称它有权就与乙公司的相邻关系的争议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也是涉案社区的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等规定,业主委员会请求作为民事诉讼标的对相邻关系提起诉讼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应的依据。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A的诉讼。
法治建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在建筑分区中行使会员权利的重要媒介,决议通过表决形成,体现了业主的参与和自我管理; 通过物业管理和监督,作为业主集体权益的代表,参与社区公共秩序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规定赔偿损失, 如随意乱扔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建楼、侵占通行、拒付物业费等。 本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在维持社区公共秩序方面的管理权力。 本条第三款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联系起来,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社区基层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业主自治与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例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领域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在基层治理体系中,面对业主妨碍使用公共部位等纠纷,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和调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和监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渠道与诉讼纠纷解决渠道进行整合和协调,形成社区冲突和争议治理体系。
在这方面,建议如下
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其专有部分的权利,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合理使用社区内建筑物业主的共用部分。
业主大会应当为社区业主自治制定完善的管理协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业主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建造、侵占通道等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及时管理。 业主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如果所有者的行为妨碍了其他所有者对专有部分的占有和使用,受害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其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其有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障碍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对任意乱扔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程的规定赔偿损失, 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建房,侵占通道,拒不缴纳物业费的。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方面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费明、王晓梅、叶戈
编辑:常月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