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社区的公共空间?这些“侵占”是不合法的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社区公共空间是居民的公共资源。 实践中,占用绿地建车棚、在走廊堆放杂物、在景观中私自晾晒等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在许多社区屡见不鲜,相关的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侵权纠纷也频发。 近日,房山法院发布和解读了侵占社区公共空间的典型案例,以期预防和化解冲突纠纷,助力构建和谐社区。

入口门未经允许被打开,并被命令恢复原状。

2024年,王某在房山买了房子后,和尹成了邻居。 两扇门以 90 度角彼此靠近。 在原主装修的基础上,王某更换了门,门仍然开着。 装修期间,王家的门经常开着,堵住了尹家的门,使尹家无法正常出入,造成极大的不便。

尹向物业公司汇报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将出入口门调整为内开式。 但王某一直不配合整改。 无奈之下,尹某起诉法院,要求王某将门从外改到内。

王某辩称,他买房时大门是开着的,他从未改变过门的方向。 由于装修材料的原因,房子需要开房,这可能会对尹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现在装修已经完成,屋子里只有一个人,门也不会经常开,对尹的出行几乎没有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尹某、王某相邻,改变入口门朝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 王某辩称,他买房时,门是向外开的,但实际上,原业主将原来的内开口改成了外开口。 尹要求王改变方向,这是符合法律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主张,并要求王某将房屋入口门的开启方向由外改为内。

法官解释,在实践中,一些业主为了自身的方便和安全,将入口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在开门时实际上占用了公共通道,“开门到别人家”,对邻居的出行和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未经邻居同意,在不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应保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玄关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改变门的方向。

即使相邻的居民愿意忍受不便,并与业主达成一致,改变门的方向,这种放弃便利和安全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 由于存在阻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权利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垃圾”被清理干净,索赔被无根据地驳回。

袁某是一家小区的业主,房子装修完毕后,把剩下的油漆、瓷砖、塑料管等建材堆放在走廊里。 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收拾,但袁某搪塞,理由是他不住在小区,周末回来会被送走,而且一年多没收拾。

2024年3月,物业公司**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堆积的建材,物业公司将在限期后处理,物业公司也在社区公告栏张贴通知。 袁某没有及时清理,物业公司将一些过期的建筑材料倾倒在垃圾场,一部分倾倒在保安亭。

袁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建材,给他造成财产损失,遂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赔偿5000元。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袁某长期堆放在走廊的建筑材料大部分已过期或残缺不全,无法正常使用,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清理废品履行了义务,并通过妥善保管部分建筑材料履行了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工作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袁某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法律法规以禁止条款严禁占用公共通道,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滋扰、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如随意处理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违规饲养动物、违章建房、侵占通道、拒交物业费等。

不允许移动围栏建造小院,侵占公共区域。

华是一个社区的所有者。 2024年9月,华对房子东墙外的小院进行了翻新。 物业公司认为华在扩建期间占用了公共绿地,并要求限期整改。 华没有停下工作,然后完成了东侧小院的重建。

双方多次协商不均,物业公司将华起诉到法院,要求华将院墙恢复到原状,恢复原有的绿化。

华辩称,为了防盗安全,院外墙加高,并安装了防护玻璃。 私人庭院的围栏属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 即使围栏被移动,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法确认要移动的围栏的具体长度和宽度,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来实际执行。

涉案院落的原图已丢失。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产权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 在多方的努力下,小院恢复了原状。 经过对比,最终证实华拆除了小院的围墙,向东扩展。

经审理,法院认为,华购买的房子有院子,院子属于某姓华的人,华有权重建。 但是,改动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也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在重建过程中,华将院墙向东扩展235米,扩大自有庭院,侵占公共空间,损害社区居民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华拆除了现有的围栏,恢复了小院原有的院墙。

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差异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擅自占用、处置业主共有部分的, 改变使用功能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权利人请求消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确认处分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绿地中建花棚,侵犯隐私的行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黄先生是山区某社区一楼的业主,他想充分利用客厅和卧室南侧的绿地。 2024年5月,黄先生在客厅前的绿地上搭建木结构,并用防坠网覆盖,形成一个高3米、面积8平方米的棚棚。

楼上邻居沈女士认为,黄先生搭建的格子高度,距离他房间卧室和阳台的下边缘不到1米,不仅占据了卧室和阳台的全貌。 而且由于离卧室和阳台窗户太近,棚子的木梁可以承载成年人的重量,对他们的家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格子严重影响了我生活的安全和隐私。 沈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法院,要求黄某拆除棚架棚。

黄先生认为,格子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天台坠落的物体伤到他的家人。 酒店允许安装花架。 安装区域有护栏和上锁,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因此不存在沈女士所说的安全隐患。 格子的高度与黄先生的窗户有一定的距离,以免挡住阳光,欣赏风景。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在房屋外搭建木架,占用公共空间,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经法院现场检查,黄某建造的木架顶部靠近沈女士的房屋,对沈女士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安全隐患。 黄某辩称,架设木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坠落物影响其安全,法院认为黄某可以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令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木架。

法官解释,本案中,黄某的花脚手架主要目的是防止高空坠落物,黄某家人确实有过从高空坠落物砸家中物品的经历,但黄某通过侵占公共区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身并不合法, 维权越界,侵害邻里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命令黄先生拆除花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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