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惹我!我有丈夫了!“在上海长宁,一名男子看到邻居的女主长得很漂亮,于是公开向业主群中的女主表白,但被明确告知自己已婚,并被群主警告,男主更加疯狂地追求女主。 女主报警无果后,一怒之下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维持原判。
*:长江**,上海长宁法院)。
单身的秦先生是某个小区的业主,平时工作很忙,每天早退晚归,很少见到同一栋楼的其他业主。
有一天,秦先生在查看小区的业主群时,一个女业主的头像引起了她的注意,秦先生点开了对方的个人资料,放大头像一看,原来是漂亮的主人,也是秦先生喜欢的类型。
之后,秦先生四处打听女房东的个人信息。 但秦先生很少和其他业主交流,根本就没人愿意和他打交道,秦先生只知道女业主叫梁女士,和他住在同一个单元,他不知道她到底住在哪个户口。
但谁能想到,在秦先生多次询问无果后,他直接在业主群里公开告诉梁小姐,“你永远是我的皇后,有点激动,找机会和群里的皇后聊聊,如果你喜欢我,那是我的运气,不管在**,我都想你”等微信消息。
为了避免被刷卡,对方看不到。 秦老师还故意使用“艾特”功能,提醒梁女士注意查供词!
业主团顿时热闹得像炒锅一样!梁女士见状,立即回复,对爱特秦先生说:“这位户主,请注意你的话,你的行为已经严重骚扰了我的生活,我已婚,和我老公关系很好,如果再有行为,我会报警的”!
群主发现事件后也立即做出反应:再犯错,就踢团处理!
坦白求爱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对方明确拒绝并告知自己已婚,正常情况下,他会有兴趣打消这个想法。
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秦先生竟然不顾梁女士、丈夫和家人的感受,多次在对方家门口徘徊,看、按门铃、敲门,继续在多个社区微信群里表白。
不过,秦先生每次在微信群里坦白,都会引来其他群成员的“热议”,并陆续复制发送,梁女士很生气,也担心丈夫会因此产生误会,只能报警解决此事。
但报警后,梁女士一怒之下,拿走了微信群里的警方记录和聊天记录,以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秦先生。 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秦某承担书面赔礼道歉、停止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梁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首先,秦先生侵犯了梁女士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受他人侵害的合法权益,如个人生活的隐私、个人信息的隐私、私生活的宁静、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自己的私人活动等。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间谍、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秦某多次敲梁女士家门,从门外窥视屋内,在门口徘徊不愿离开,侵犯了梁女士的隐私权,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秦先生还侵犯了梁女士的名誉权。
声誉是对公民主体的性格、声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具体而言,秦先生在被明确拒绝并被告知已婚后,不顾对他人的负面影响,继续在微信群内进行所谓的“表白”行为,侵犯了梁女士的名誉权,对她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予追究责任。
最后,秦先生的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梁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受害人要求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正式道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 责令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被侵权方赔礼道歉。
具体来看,在本案中,秦某不顾明确拒绝,长期公开向已婚梁女士作出所谓“供述”,对梁女士及其夫妻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损害。 也就是说,她的行为对梁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综上所述,法院经庭审支持了梁女士的全部主张。 即法院判决秦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梁某的精神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有网友认为,梁女士遇到秦先生这种偏执的人,只能说自己运气不好,有条件可以搬走!也有网友认为,群主只是警告,并没有踢出群聊,也是有错的;有网友认为,这种民警应该被关押。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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