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争议可否被起诉?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8

如果此内容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关注**,让更多业主避免损失。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纠纷纠纷和纠纷非常普遍,有业主质疑选举过程的违法性和选票问题,进而起诉业主大会,要求撤销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但是,法院不会接受这样的主张,业主们会不解,为什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不能起诉呢? 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怎么办? 我今天就详细谈谈这个问题。

确切地说,并不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这些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然,如果你去法院民事庭立案,受理范围是不会被接受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领导小组未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业主无权起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相关所有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诉讼。接受。

上述情形中有很多案例,如(2023)陕西民申1565号裁定,宝鸡市第一院业主顾某某认为,2019年7月13日业主大会通过的选举设立第二届产委会的决议侵犯了她作为业主的权益, 以及撤销请求。一、二审均驳回复审XX的诉讼,再审后,陕西高院再次驳回诉讼。

如果此类纠纷的民事案件不被受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会提起行政诉讼。 然后直接起诉街道办事处,要求街道办事处撤销非法业务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是第一调度机关,符合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身份,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 街道办事处在选举业务委员会的过程中非常重要,但业务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务委员会未经街道办事处批准,虽然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业务委员会的整个过程,但其作用是指导和监督, 而在商业委员会选举后向街道办事处备案只是通知行为,但不是设立商业委员会的法律程序,街道办事处无权撤销商业委员会,因此不可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

这不好,那不好,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嗤之以鼻? 当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提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

业主可以向区、信访局等部门投诉业务委员会选举中的不遵守程序和违规行为,如有欺诈、违法、以权换钱交易等证据,可直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举报。 谁是投诉或举报的目标? 当然是街道办公室,街道办公室负责业务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并担任筹备组的负责人,因此街道办公室对选举中的任何问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些业主可能会说没用,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汇报了,根本不在乎,或者回复我们选举没有问题。 目前,国家高度重视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将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如果业主对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是的,目前国家关于商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和不健全,业主解决问题的经验也比较困难,但前路艰难,我们必须团结一致,持之以恒,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只要我们坚持到底,胜利就会属于我们。

业主和财产

相似文章

    业主如何监督业主委员会?

    懒惰和懈怠是人们的常见疾病,因此仅依靠自我意识是不够的。业主委员会也是如此,除了把真正为大家做事的业主选入业主委员会外,还要继续提供支持和监督。支持和监督的基础是加强沟通和联系,要发布和报告情况,不能把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变成空中城堡。成功的例子包括建立大厦经理制度,大厦经理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保持定期沟通...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有效?

    案例 广州中林花园是由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中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售前服务。年月日,中林花园业主委员会由区街道办事处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海通物业公司为中林花园社区物业服务的中标人。中标后,海通物业公司与中林园林产业委员会签订 物业管理服务合...

    如果被物业委员会和物业入侵,业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业主往往忙于工作,无法打理好自己小区的事情,还可能被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欺骗,有的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的由业主自行选择。套路无非是两种情况,原本属于所有业主的权益都自私自利 本不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被分摊。那么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一是每个地方都有市长 ,这是近年来最大的创新 因为是一个图像窗口,一般的...

    业主大会应采取集体讨论还是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案例 广州市海珠区红星园林行业委员会成立于年月日。吴是花园建筑的所有者。年月,业主委员会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吴某认为,业主委员会在选择和聘用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的过程中,无视广大业主的反对意见,没有听取房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没有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 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解雇无效

    在物业管理行业的日常生活和市场运作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解雇或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的共同决定,应当由占专属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人数进行表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罢免,应当经专属区域业主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