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有效?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案例]。

广州中林花园是由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 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州中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售前服务。 2024年8月29日,中林花园业主委员会由区街道办事处成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海通物业公司为中林花园社区物业服务的中标人。 中标后,海通物业公司与中林园林产业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委员会委托海通物业公司为中林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

海通物业公司与中林园林产业委员会签订合同后,海通公司要求进场接管小区,但中林物业公司拒绝离开,双方发生冲突。 在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多次协调未果后,海通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林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滋扰,并立即退出中林花园社区物业管理区域中林物业公司、中林园林产业委员会将腾空并交付海通物业公司使用的中林花园物业服务室移交海林物业公司使用,并移交中林花园物业涉及业主的所有信息,如名称、房号、面积、社区规划方案及相关设备设施等。

被告中林地产公司辩称,在业主委员会公示评选结果期间,中林花园共有200多名业主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后,发了两封信,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评选结果的细节,但业主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此情况下,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中林花园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就“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是否重新聘任中林物业公司”等议题进行表决。 公投结果是全体业主同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意重新任命中林物业公司。 临时业主大会决定重新聘请我公司,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退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原告以原告与中林园林产业委员会签订的尚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起诉被告,原告享有与物业委员会相关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根据20%以上业主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提出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应当协调组织召集。 ”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冲突,社区存在隐患。 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和解聘关系到中林社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在部分业主对选择海通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当地的**派遣机构,依职权指导中林花园社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并无不当。 居委会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但业主委员会明确拒绝的,居委会在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召开业主临时大会。 业主临时股东大会就“是否委任中林物业公司”和“是否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问题进行了表决,结果是专属部分业主占大厦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业主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选择中林物业公司,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双多数”的法律要求,合法有效。 在临时业主大会决定重新聘请被告中林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原告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主张被告侵权、提起物业管理权转让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判决书和原告的承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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