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
为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实施原产地与市场准入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办公厅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全市全面落实符合标准证书制度承诺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蔬菜(包括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鲜茶叶、畜禽、禽蛋、水产养殖水产品等初级食用农产品。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生产标准,确保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出具承诺证书,对禁用农药、兽药等化合物不使用承诺书,常规使用的农药和兽药残留量不超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
3.从事食用农产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检查、领取并保存符合承诺书的合格证书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证书。 其购买的食用农产品混装或者单独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合格证明,并如实做好发放记录。 证书和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4.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标注符合承诺的证明,并应当包装或者贴上标签后方可销售。
5.鼓励和支持农民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出具合格证书。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民,可以向所在乡镇或街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检测并出具合格证书。
6、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生产经营主体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新格式执行。 利用信息技术出具的证书以***的样式显示,必须在“承诺证书”的上方或下方或周围标明“承诺证书”或规格缩写的“承诺证书”字样,扫描后必须先显示承诺证书的内容。
7、规范承诺书使用发放,是农产品生产经营参加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申请政策和项目扶持的前提。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采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出具符合承诺的证明; 从事农产品采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领取、保存合格证书或者其他合格证书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9.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承诺证书检验制度,并对采购凭证、符合承诺证书等产品质量证书进行检查并保留。 对不能提供进货证明的,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不能提供承诺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抽样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未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书、进货凭证进行检查的,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食用农产品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采购检验,鼓励优先使用有合格合格证书的食用农产品。 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商主动将承诺合格证书展示在展位(柜台)的显眼位置。
十。 1、全市各大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内部饭店、食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采购检验,鼓励优先采购有合格证书的食用农产品,确保校园餐饮安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