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郡官大权,明朝的郡官都死了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2

县政府作为明朝最基础的行政机构,其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生死存亡。

在明朝的根源上,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延武曾强调,明朝县政府的极端腐败导致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最终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以此为背景,他写下了经典的《县论》。

研究明朝的郡制是研究明朝的关键,因为它是了解明朝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窗口。 明代县属数多,分为上、中、下三级,复杂而简单,县官的升降与县城的地理位置和地税的多少有关。

县的最高都督是县长,其下级官员和下级官员有县长、正书和正史。 因此,深入研究明代县域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明朝的历史和文化。

在明朝,县官的职责很重,除了知县为县长,负责征兵、年会等重大政策外,县书记和司长也是不可或缺的助手。 县长是县长的副手,协助县长处理政务,首席秘书负责县内的簿务。

此外,正史负责巡视小偷、打架等小事。 县内的具体事务需要由官员来处理,宛平县一般有38名官员,分为官员室、户室等7个房间,对应6个部门和产房。

柳方县官是国家行政的最终执行者,对县行政质量有很大的影响。 除了官官和仆人外,还有杂仆。 由县官签字招收当地人补岗,资金由县里结算,由县官决定是留还是留。

一般来说,县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征兵、年会等重大政策,协助处理政务,巡查抓盗贼、打架斗殴,监督六室县官和杂仆的处决。

这些职责反映了明朝县官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明确下令,州县官员要弘扬德德,养民,公平分配服务,解贫济苦,禁盗,并定期命令总督告诫百姓,弘孝,尽力耕种,防止犯罪。

州县官员要举行乡镇饮酒仪式,让人们了解贵贱的关系,并在年终检查他们的善行和恶行,并给予表扬或惩罚。 政府官员要平衡政令,考究下级官员的功绩,对治理好、受人民称赞的要礼节,对治理不当、危害人民的要给予法律制裁。

官员要宣传道德,考核地县官员的能力,了解人民的风俗习惯,发现腐败和不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 死刑案件由警务司司长向刑事部门报告定罪,其他案件则由当地政府处理。

案件审理应当详细、公正、毫不拖延。 民事诉讼应自下而上提起,不允许上级上诉。 在县官的选拔上,明代各县的正阴县长大多是科举考试出身的。

全县人口比例高达773%,而金石出生的志贤比例只有227%。金石的县长虽然地位较高,晋升速度也很快,但他们的晋升往往注重政绩而不是资历,即使是金石的官长也无法避免被派往其他县的命运。

明朝的郡制有很多弊端,其中一些弊端相当严重。 首先,明朝的郡官与县官的比例极不合理,四人要应付六大上部和各省政府的命令和检查,还要在“钱粮”等各个方面有效治理县内数十万人民, “犯罪名称”、“学校”、“风化”和“生产”,但实际上他们并不称职。

结果,县政府往往被群众控制,造成行政长官无权、权贵不是行政决策者的混乱局面。 其次,明朝考察了县官的政治功绩,督促第一部门,其实就是逼官百姓。

全国各地的县干部日以继夜地忙碌着,不顾百姓的生死,为了完成征兵任务。 到明代中期,世界上大部分的田地已经减少了一半,被官僚士绅和地主通过“飞洒”和“诡计”等手段侵占。

虽然失去了土地,但土地禀赋却无法减少,地方官将损失推给农民,一年之内,数百户人家破产。 张居正改革了对田府的追求,在考试法中增加了一项“征税”,这让长期担任州县官员的李乐不满。

他认为,征用是对老百姓的剥削,加剧了阶级矛盾,因为这些官员向没有那么多土地和粮食的老百姓谎报了田地数量和收成量,上级没有核实核实,所以把假数额做成固定数额,规定农民每年都要缴纳这个数额。

到了明朝,县官的管理越来越严重,县级以下官员对老百姓的剥削越来越严重,诉讼过程的黑暗和腐败也使老百姓在诉讼中经常面临家庭破土的局面。

虽然有的**自称是公平老实的,为人民求命,但他们的做法往往只是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公然撕下“公正正义”的面纱。

监狱中囚犯的生死大权完全由县官和狱卒控制,他们还利用它来以各种方式勒索囚犯家属。 这些现象反映了明代社会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李乐在万历年间的武城县看到了令人发指的一幕,县长江在惩罚囚犯时,用“饿死”的方法作为非审判方法,这实在是政府处理的了一个混乱的案件。

不仅如此,地狱看守甚至为了索取贿赂,还没来得及接受杖刑等轻罚,就让犯人死去。 更令人心疼的是,明朝的县政府里充斥着来自**和地方的多位领导人,包括直接干预地方政府事务的六部和寺院的《条文》,省政府作为县里最高老板的“块”,以及各种御史的“大臣”。

看涨的领导不是一件好事,但它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政府是县的直接上级,不仅负责县官员的考核,还控制着县里钱财、食物、犯罪名的方方面面。

因此,知府可以说是知府中最令人敬畏的上级。 海瑞曾说:“县里政统,有一点小理由就要参谋老规。 这意味着知府经常忽略政治事务,一有时间就去找知府。

省长**也经常占省长向上级行贿总额的三分之一。 每年朝觐,淳安县都会按规定送出240两白银作为贿赂,其中90两用于贿赂政府官员。

明代除了直隶地外,还有不少条条直接插入县城,比如省内两区分别设护路、分巡路,跨越地级行政,直接介入县级行政。

分巡路的设立始于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认为“怕贪婪无天,就按照帝史在直隶州、县设立巡道”,直隶以外的地区由法官指定。

每个县都有自己的任务,在洪治时期,规定“布料要分成两个师,每年二月负责巡巡,七月中旬归师,必须穿越归属。 ”

分巡路负责“第一脏官、愚政害民、凡事促利消害”,分巡路负责“储粮、屯田、清军、后送、水利、关爱民”。

明代县级行政权的复杂性和多重性 明代的县级行政权不仅受到政府、副巡、分卫队的干预,而且根据帝国历史,也受到巡警的直接干预。

帝国总督负责干预县级政治、军事、司法、税务、财政管理、教育、海关等事务,并拥有弹劾权。 因此,从明朝中期开始,按照帝史记载的巡巡权就超过了两省的分巡和分巡,被视为县官的上级。

除了这些干预者之外,明**还经常派巡抚、清军御史、盐御史、海关御史、茶御史、御史研究等,他们以信使的身份出现,地、州、县官员都会亲自迎接和招待他们。

由于这些巡警的身份和权力复杂,有时连关键官员都不清楚,州县的地方官员在面对这些“婆婆”时,往往会想尽办法结结巴巴地招待他们。

此外,明朝的邮递制度也对县行政产生了负面影响,过去的宽容官员经常混杂着假冒伪劣商品,给县行政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明朝中后期,公玺管理混乱,出现“发不付”现象,士绅之间经常互相借用。 而外出巡查的官员,甚至可以依靠《大明法》的许可,勒索知府和知府。

这些**接待假官是恭敬恭敬的,但实际上他们是荒谬的。 薛云生解释说,之所以规定宽容人员不能欺负地方官,是因为官位低,犯罪少。

然而,明法的许可,居然让他们自由地利用了县城,因为县城制度是积累金钱的重要场所。 到明朝末年,许多智者已经意识到,如果郡制的弊端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威胁到国家权力的生存。

明朝书记赵南行呼吁改革,认为四大弊端中最严重的两个是县制的弊端。 他指出,政府猖獗的污秽行为给民生带来了影响和社会动荡。

他呼吁人们放下自私,为国家的未来共同努力,以实现将国家从危险中拯救出来的目标。 然而,他的号召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官员的响应,最终导致了明朝末年的农民大起义和明朝的灭亡。

这是对历史的警示,提醒我们要勇于改革,反对腐败,关注民生,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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