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明代法治的心脏

小夏 历史 更新 2024-02-21

吴元年(1367年)10月,明太祖朱元璋指示左丞相李善昌与帝史中期刘骥商议制定法律。 经过深入讨论,同年12月,编纂了该法令的430条,其中包括该法的285条和该法令的145条。 为确保该法令的实施,发布了该法令的直接解释,以解释其含义。 洪武六年十一月,朱元璋再次调派刑部书记刘维谦等人,在《法令》的基础上,仔细修改大明法。

次年2月,修订完成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法典》各章结构以《唐法》为蓝本,分为“戒禁”、“打官司”、“诈骗”、“杂法”、“逮捕”、“破监”、“名案”等12条。 它由三十卷组成,包含六百零六条法规。 二十二年后,法典进行了大幅修改,将《名律法》放在章节的开头,按照六项职责分为官法、户法、礼法、兵法、刑法、工人六法,共30卷,460条。 迄今为止,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十年5月,它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所有其他禁令和禁令,并将该法典用作司法裁决的依据。

鉴于朱元璋明文禁止继位继承人“篡改既定法律”,在《大明法》重新颁布后,钟明一代没有再修改。 如有必要,法律可以通过颁布法令或法令来辅助。 弘治十三年(1500年),颁布了《刑罚条例》279条。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改建,增设三百七十六条; 万历十三年(1585年)再次重建,增设382条。 从那时起,法律和法令齐头并进。

《名法》卷共47条,是全部法律的概要。 刑法和法律名称的缩写,明确了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犯罪行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原则。 其中,“五罚”一章规定刑罚分为五种,分别是鞭刑、杖刑、监禁刑、流放刑、死刑; 在“六大法”的具体规定中,也有处以凌迟、远军补军、迁徙、纹身等刑罚; 至于“十恶”条款,则列举了叛乱、大叛乱、叛乱、叛乱、不义、大不敬、不孝、不和、不义、不和、不义、内乱等10项所谓“大赦”罪。

“八论”制明确了皇室、贵族亲属和士绅的法律优惠地位,包括讨论亲属(皇帝和国家的亲戚)、论功、论功、论功、论才、论勤、论贵族(一等骑士和三等文武官员, 以及第二级或更多松散的官员)和议会的客人(继承祖先并成为国宾的人)。按照这个制度,这八类人犯罪时,司法部门不得擅自审问,必须密封报案实际情况,由皇帝亲自裁决。 不过,与上一代相比,《明法》中华武术**的优惠政策有所减少。

《官员法》共33条,分为《值班制》和《公式》两卷,核心内容是规范文武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职责遵纪守法。 其中,如“大臣垄断选拔权责”、“文官授予公爵侯爵称号”、“勾结党内心腹扰乱政府”、“与亲仆交朋友”、“擅自改法”等死刑条款,这些都是明代法律所独有的, 揭示了君主的历史特征和当时权力的日益集中。

《家庭法》分为《家政服务》《农家》《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场》七卷,共95条。 该法涉及人口、户籍、宗族、土地、税收、强迫劳动、婚姻、金钱法、财政、盐法、茶叶法、明矾法、商业税、对外贸易、贷款、市场和其他社会经济和个人关系以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 其中,“课程”、“货币与债务”、“市场”三个专章明显加大了经济关系的调整力度,反映了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从土地制度、奴役制度、个人依附关系和父权关系来看,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点。 虽然对私有土地所有权的数额没有限制,但严禁“骗取田粮”的做法; 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土地和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税契和转让手续,禁止非正常土地出让以外的土地兼并。 与唐法相比,明法加大了对钱财和食物的惩罚力度,但对“漏户口”、“商人嫂子违法”、“国籍不同、财富不同”、“婚丧嫁人”、“嫁好”等行为的处罚比较轻。 此外,还规定老百姓不准养奴,地主不得随意用佃户抬轿子,佃户只需送给地主“小而长”(即做兄弟)的礼物。

《礼法》分为《祭祀法》和《礼法》两卷,共26条。 这部法律规定了对天地、庙宇、神社、山河的崇拜,以及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各种仪式的法律要求。 其中,除了“惹事见朝”、“封口明”、“诬降邪神迷惑大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不礼貌、废节”等其他行为(部分属于“十恶”)的处罚较轻。 比如“合和御药误不按自己的方方”、“烹调御膳违反禁食规矩”、“御气船误不强”等,虽然属于“十恶”的范畴,但只被判定为杖罪。 “听父母老公死不丧”也是“十恶”之一,但只是徒劳无功。

《战争法》分为《公威》、《军政》、《关津》、《马厩牧场》、《驿站》五卷,共七十五条。 对于军事违规行为,惩罚更为严厉。 除了在《名案法》中增加“军官犯罪”、“官兵犯罪免刑流放”等法律外,还设立了专门章节,作出特别规定。

《刑法》共11卷,包括《盗贼》《人命》《打架》《骂》《诉讼》《收受赃物》《诈骗》《通奸》《杂罪》《抓杀人》《破狱》等,共171条。 全文规定了刑事犯罪的刑事定罪和量刑原则,以及诉讼、追捕和审判的原则,是核心部分。

在刑法中,对“造叛”、“大造反”、“造恶记、抢劫”、“官吏收赃”、“奸淫”等罪行的处罚相当严厉。 例如,关于“阴谋反大叛乱”罪,唐朝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应被斩首,其后代年满十六岁应处以绞刑明朝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应被“处死”,祖父、父子、孙子、兄弟和同居者,无论姓氏不同,还是叔叔兄弟的儿子,都要被斩首,十六岁以上的不能免除死刑。 此外,在“抢劫罪”中,获得财产的罪犯,无论主犯是否为共犯,均被斩首。 明朝对“官收赃物”罪判处死刑的起点低于唐朝,此举旨在加大对直接侵犯封建统治的罪行的惩罚力度。 同时,对“子孙违反法特瓦”、“子女和祖父母告发祖父母”、“通奸”、雇工殴打、侮辱、强奸、告发一家之主等间接危害封建著名宗教的罪行的处罚较轻。

《劳动法》分为《建筑法》和《河防法》两卷,共13条,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政府制造、河防、道路、桥梁等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公庐独树一帜,有一篇特文,是明代独有的。

此外,还有丧服和五罚。 五罚,顾名思义,就是对罪犯进行鞭刑、鞭刑、镣铐、绞刑、绞刑等五种不同的刑罚。 这些惩罚不仅具有很强的惩罚性,而且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当一个罪犯受到五罚之一的惩罚时,他的痛苦和屈辱无疑会给别人带来极大的震撼,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丧服是一种特殊的惩罚,主要用于惩罚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 罪犯被判处丧服时,必须身着丧服,头上孝,身上披上亚麻布,以示对死者的尊重。 这种惩罚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具有很强的侮辱成分。 罪犯在公共场合以这种方式受到对待,无疑将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大明法》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法典,具有独特的时代特色,突出了显著的特色。 虽然它以唐法为基础,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显著的扩展。 在结构上,更合理; 文字更加简洁明了。 从内容上看,经济、军事、行政、诉讼等领域的立法内容较为充实。 在定罪量刑方面,遵循“天轻重”和“轻为轻,重为重”的原则。 对于涉及礼仪、习俗和教育的事项,定罪相对较轻; 对于盗窃、金钱、食物和其他东西,定罪比较重。 法律的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 《大明法》是他花了近20年心血,深思熟虑,防范小隐患的结晶。 他将其视为维持朱明王朝长期稳定的关键法宝。 为确保《大明法》在社会各阶层得到贯彻,朱元璋搜集官员和公民的“犯罪”案例进行解法。 洪武十八年,《大旨》颁布; 翌年,颁布了《大讯息续》和《三部曲》; 二十一年,他颁布了《军大臣大令》,命令全国官兵文人读书学习。 其意图是通过法律的教育和宣传,使人民群众服从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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