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亚丽律师参加了“刑法修正案(12)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2

1月19日,由二十国集团反腐败研究中心和中国反腐败与法制学会联合主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伟,中国法学会判例法研究会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中国廉政法制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院所长袁启国,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庭原庭长王晓东出席会议。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亚丽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研讨会现场。

王秀梅教授主持会议。

本次研讨会,40余位刑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齐聚一堂,对刑法修正案(12)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科学院副院长、G20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教授主持。 王秀梅教授代表大会主办方首先对受邀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并认为本次会议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12)正式实施前的恰逢其时召开,旨在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沟通,加深对刑法修正案(12)内容的消化理解。 随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伟、中国法学会判例法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诚信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启国致开幕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伟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伟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对促进社会各界加强对《刑法修正案(12)》的理解和认识,促进相关研究进一步升温的重要性。 江伟主席强调,各行各业要看到前期修正案背后国家的立法演变,不断完善反腐败和犯罪斗争,深刻认识贿赂与贿赂的关系。 认真领会刑法修订涉及的贿赂罪的四个重要方面:一是将确定为重点查处的贿赂类型从政策导向转变为法律规定,明确列为法定较重处罚; 二是调整贿赂罪的法定刑罚结构,将5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节点调整为3年有期徒刑,与**罪的法定刑罚结构相协调; 三是加大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四是全面调整其他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 要全面落实遏制贿赂的治理方针,保持惩治最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贿赂的惩治力度。 抓好查处贿赂的刑事政策,加大对贿赂不正当利益的追缴整治力度,在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下继续发力,深入推进,开创和发扬崇廉拒腐败的良好风向。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协会会长胡云腾致辞。

中国法学会案例分析会会长胡云腾在致辞中表示,社会各界要更加全面地认识刑法修订的意义,着力理解其背后的社会意义和政策意义,体会修订中关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和惩治腐败犯罪的“两大关切”。 就第一个关注点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解释:一是国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 二是体现了刑法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和民营企业人员管理的干预; 三是对民营企业的管治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为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企业合规体系创造条件。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要加强对亲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犯罪研究,对一些比较模糊的条款做好理论解释工作。 最后,胡云腾主席积极肯定了G20反腐败研究中心作为智库在服务和解决过去重大国家法治现实问题方面的作用,希望中心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进一步取得更多成果,为国家法治建设服务。

中国廉政与法制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袁启国致辞。

中国诚信法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启国在致辞中代表主办方对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并指出要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二条)》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加大对私营企业涉腐犯罪的惩治力度的两条主线, 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法律工作和廉政法制研究,准确把握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未来,中国廉政与法制研究会将进一步加强与G20反腐与追逃研究中心的合作,搭建更多专家学者服务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交流平台。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致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随后就“各经济主体平等保护与反腐败斗争的深度融合——从刑法修正案(12)>解读的角度”作了主旨演讲,认为此次修订的一大特点是更加注重财产平等保护与反腐败斗争的有机结合。 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适用性,落实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要求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指示、指示和决策安排,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 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同时,在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情况下,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一段时间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坚持一起查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和体现。 对贿赂内容的修改,不仅仅是加大刑罚力度,而是进一步细化贿赂主体的行为,统一各类主体的量刑。 在今后的应用中,要更加精准落实维权,把握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注意防止公共权力的不当扩散,结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的界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

研讨会分为三个模块。 第三场中期讨论会由G20反腐败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科学副教授尚浩文主持。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市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亚丽律师作了题为《刑法修正案(第十二)条>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联系与思考》的演讲。

梁亚丽律师作了专题发言。

在主旨演讲中,梁雅丽律师通过介绍自己亲自办理的三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的特点。 梁亚丽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需要重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需要得到平等保护,刑事司法实践中要重视和解决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 梁亚丽律师梳理了关于依法治国营商环境和民营企业保护的相关立法,并从政策演进的角度解读了《刑法修正案(12)》的立法趋势。

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梁亚丽律师还从具体刑事辩护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关于避免将刑法修正案(12)异化为公司内部股东维权斗争工具的思考,进一步强调了立案监督和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重要性, 以及如何更好地将《刑法修正案》(12)中的“平等保护”立法与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对接起来**。

梁亚丽律师还结合刑法修正案(12)颁布背景,对企业的合规需求进行了回顾,提出律师要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闭幕式由G20反腐败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科学学院教授张磊教授主持。 张磊教授简要梳理了三个单位的发言,并进一步提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联合侦查”的内涵不断丰富,多主体多维度,既有我们熟悉的贿赂,也有修正案所体现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跨国商业贿赂的国内外联合调查,以及贿赂和洗钱处理中的贿赂和洗钱联合调查。

G20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表示,虽然会议筹备时间较短,会期只有一个上午,但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嘉宾的参与下,我们共同举办了一场高质量的研讨会。 《刑法修正案》(12)篇幅较短,但对未来刑事司法的影响将是深远而持久的,可以开展研究的视角也是多样的,反映了包括民法、公司法等判例法在内的相关研究学科的研究思路,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汇。 由于时间有限,本次研讨会仅设置了三个议题,希望与会人员借此机会,继续探讨《刑法修正案》(12)的多维价值,继续讨论,进一步掀起对《刑法修正案》(12)的理解与适用的研究热潮。

研讨会积极关注国家重大立法的演变,充分围绕“刑法修正案(12)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主题,围绕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和惩治腐败犯罪两条主线设置相关单位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在思想的碰撞中,与会人员丰富和拓展了研究视野,进一步加深了对修正案的理解。 G20反腐败研究中心也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推动本次会议尽快收集出版,推动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刑法修正案》(12条),了解其内容和思路,发扬其功能价值,继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多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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