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2)
2024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本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营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工作的公司、企业类似的业务的, 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单位的营利性业务交由亲友经营;
(二)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市场水平明显高于市场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向市场水平明显较低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收受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将国有资产低价贬值为股份或者低价贬值,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主管人员以低价或者低价将公司或者企业资产转换为股份,造成公司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贿赂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向多人行贿或者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行为;
(三)在国家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上行贿的;
(四)以谋求职务、职级晋升、调整为目的行贿的;
(五)向监察、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以非法所得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愿供述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对侦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有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经济交易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提供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收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所得为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