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破产审判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引擎。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 破产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工具,是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径。 破产审判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发展、民生和社会稳定。 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指导和大力推进全国破产审判工作,各地人民法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产审判能力水平迅速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对破产审判的方向和任务进行说明; 发布一系列典型破产审判案例,统一破产审判领域裁判标准; 推动设立北京破产法院等17个破产法院、清算破产法院近百个、破产审判特约合议庭,提高破产审判团队专业化水平; 建立破产法研究(研究)基地,积极开展理论探讨,提高破产审判诉讼源治理质量和效率。 当地法院积极发布年度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认真办理每一起破产案件;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了相应的破产审判机制,传播了可复制的宝贵经验; 探索建立各种创新机制,将强制执行转为破产; 建立破产信息平台,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深入发展。 在各级法院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破产审判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具有救助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重生,一批“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加速推进, 释放生产要素,促进经济转型。破产审判在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果,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
问题与经验并存,破产审判也面临一些瓶颈和制约因素。 首先,破产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方案》,作为“在任期内提交审议条件较为成熟的法律草案”,但对个人破产制度、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实体合并制度、重整前制度尚不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和跨境破产制度存在缺陷,上市公司破产等特殊类型破产案件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二是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破产申请受理困难、破产程序推进困难、破产办理周期长等问题,破产转破产机制尚未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 最后,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破产案件时间跨度长、复杂多,增加了审判监督的难度。 江苏、浙江、广西等地对法院、检察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协同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破产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值得关注和研究。
当前,要正视问题、迎难而上,认真总结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在制度改革和“处理破产”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审判制度,充分释放破产审判修复救助的潜力, 使破产审判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引擎。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简化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从立法层面构建适合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全流程保护模式,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灵活、高效、低成本的“友好”破产程序,保障小微企业权益。 细化庭外重整与庭内司法程序衔接的有关规定,规范重整前程序,充分转化重整前形成的协商协商成果。 建立简化的破产程序,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等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结案,缩短破产程序期限,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完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和区域间办理破产案件的司法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树立统筹协调理念,建立实质性破产审判联动机制。 下级法院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统筹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各地法院也要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法院和**应继续优化政府与法院在处理破产方面的协调机制。 破产案件的范围极为广泛,破产的处理绝不是法院的事。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破产管理部门、设立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等方式,与法院合作解决涉及民生和稳定的破产衍生问题,支持法院依法高效处理破产案件。
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专业水平。 法院可以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破产审判法官依法审判、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的综合能力,培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相关法院法官的破产法思维,同时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发整合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办理破产案件所需的数字信息平台。此外,法院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表现,优化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促进破产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作者:高红、徐洋洋,分别为中国大学商业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员)。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