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开放的模式和推进,可以简单梳理如下:
经济特区 - 沿海开放城市 - 沿海经济开发区 - 内陆地区
试点出口特区
由于广东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第一波出口特区落伍,落户广东。 1979年1月23日,广东省更名为宝安县为深圳市,珠海县更名为珠海市; 广东的决定于同年3月5日获得国家批准。
本来广东打算试点设立出口加工区,但邓觉得广东的地理位置很好,干脆直接设立特区,这也是邓第一次提出设立特区的想法。
1979年7月15日,在《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施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份报告》中,决定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试点设立“出口特区”。 在积累经验后,我们将考虑在汕头和厦门建立出口特区。
经济特区的诞生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广东省和福建省在广州召开会议,会上“出口特区”正式更名为“经济特区”。
同年8月26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批准颁布,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下一步是开始建设已经确定的四个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成立后不久,国家批准了四个经济特区的面积,具体如下:
1. 深圳:3275平方公里;
2. 珠海: 681平方公里;
3. 汕头: 681平方公流;
4. 厦门: 16平方公里。
不久之后,制定了一套适合特别行政区性质和发展的10项措施
1. 经济特区的规划建设应有其自身的发展重点,并应因地制宜。
2、海关对进口特区的货物和商品实行一定的优惠关税;
3、简化出入境相关手续;
4.在经济特区实施新的劳动工资制度;
5、经济特区市场需要的国家出口商品,经济特区应向相关外贸公司下单,以汇票结算货物;
6. 经济特区应实施新的金融和货币计划;
(七)经济特区建设的有关资金,在经济特区申请后,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8、允许经济特区内的机场、铁路、电信等单位引进外资,并自行承担损益;
9、制定相应的特区规定;
10. 经济特区的行政管理制度应有一定的改革和变化。
1980年下半年,深圳、珠海开工建设; 1981年下半年,汕头、厦门经济特区也开始破土动工。
开放沿海城市和地区
1984年5月,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宁波、福州等14个沿海城市进一步开放。 1985年2月,长三角和珠三角进一步开放,此时还在“沿海”附近。
沿海经济开放特区发展以来,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也密切,这不仅带动了一些内陆城市经济对外开放,也为内地提供了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