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饼已经突破了59500个,很多人已经兴奋得睡不着觉了!
这种欣快感已经渗透到毛细血管中,每根头发都有一种爆发的冲动。
精神的哨兵完全处于休眠状态,忘记了一步一步逼近的危险,甚至产生幻觉,就像一根麻醉剂,不断自我安慰,快乐到自我安慰。
随着机会和利益的飙升,风险从未打过盹,在一个最意想不到的下午,他们突然来了,完全迷茫,就像一场游戏,前一刻还在不停地享受,一会儿,......头部
近年来,丁先生遇到过不少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案件,如果说这些案件有什么共性的话,那么以下两点是不能回避的:
一是涉及虚拟货币,二是案情不简单。
这个“不简单”并不是指案件有多复杂,大部分案件基本上都是交易涉及欺诈、非法经营、开赌场、传销和洗钱,项目方涉及欺诈、不吸收和传销,托管人或第三方涉及欺诈、洗钱、 金字塔计划和非法入侵计算机。
案子可能很复杂,案子可能并不复杂,但涉及的利益一般并不简单。
言归正传,为什么被捕后不送看守所?
还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我也很好奇,每次做这样的案子,我都会问这个问题。
有人说,是办案的需要。
但是,如果您要问,究竟需要什么?
对方很有可能告诉你四个字——“无可奉告”!
有人说是为了方便提审,但我说送到看守所提审很方便。
对方很可能会告诉你,在酒店里,你可以24小时为人们服务。
我没有忘记建议我确保我的客户依法休息和吃饭。
对方很可能会告诉你,被拘留者的食物比我们被拘留者的食物好,酒店的双人房比我们办案人员的沙发更舒适。
有人说,“我们住在指定的看守所,为什么不让我们聘请的律师会见我们?
对方很有可能告诉你,你可以放心,你已经向某个团体举报了,会见律师的权利会依法受到保护。
但如果你还在喋喋不休,要求律师严格依法在48小时内与当事人见面,对方可能会说会见的设备到位,对方可能会说设备到位但还在调试中。
丁飞鹏导演在深圳。
有人说一定要尽快让我们的律师见面,家属担心里面的人被蒙蔽了双眼,希望见到律师的时候能安心,也希望律师的出现和法律帮助能让里面的人清醒过来。
对方很有可能会告诉你,别担心,现在是21世纪,都是文明执法,没什么好担心的。
我还问了里面的人,在指定居住地时他们在想什么。
我得到的最常见的回答是,我想尽快见到家人自己聘请的律师。
如果你问他们为什么要见律师?
有人会说,他们想问问他们的律师,可以退款吗?
有人说,他们想问问他们的律师,他们是否在文件上签了字,以便员工可以出去?
有人会说,这些承诺是真的还是假的?
如果我放弃了一切,我真的能被原谅吗?
这些灵魂折磨真是好题!
但无论如何,我劝当事人保持乐观,不管是早上还是白天睁开眼睛,不管是一小时前还是半小时前睁开眼睛,都应该有信心,这个世界的未来从来都不属于悲观主义者。
你知道的? 我见过在酒店指定地点被监视居住的人,更不用说办案的叔叔了,还有上百名借调的警察和兄弟,数十名犯罪嫌疑人的食宿和消费,各种软硬件设备,以及一天的开支。
这是一场消耗战!
一个活动,如果它消耗了很多,那么什么是最有价值的?
没错! 时间!
时间的意义是什么?
没错! 信息的不对称!
有人说,说到信息,他的路很宽,不信就看西天路上的各界神仙。
西游记真的是经典之作,真是一头牛!
先猜猜,这是标准答案吗?
这个案子很大“,这个案子是有一定级别的监督和处理的”,这个案子是团伙干的,还在等待定号“,这个案子影响很大,各方都在盯着它”......
有人说这个世界上没有真理,但我想说,无论如何,不要悲观,没有人会无聊到免费和我们一起玩。
不要误会我的意思,这不是安慰,如果你不相信我,一两个月后再来找我。
我相信你到时候不会难过。
也许,它不会回来了,它已经......回家团聚
丁飞鹏导演在**面前。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您如何尽快与您的客户见面?
1、坚守法律底线,捍卫法律尊严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会见、会见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应当依法维护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除危害法律犯罪、恐怖活动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律师执业证明、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 或者正式的法律援助函,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要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关于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监督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监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监视居住监视的认定和实施。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将该人置于长期保释金制度之下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解除长期保释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申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起诉起诉、起诉、立案审查等方式,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将DLRS置于指定地点的决定可能违法的; (三)人民监督员认为决定给予人民监督管理不合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启动监督的情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地点监查监视居住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在指定地点进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未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四)非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会见、交流辩护律师的;......(七)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八)其他违法情形。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十四)妨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当事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三)向侦查机关所属公安机关公安监察部门求助
四、向当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求助,保障律师基本执业权利
(五)向人民监督员寻求帮助,人民监督员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
我在这里写了,看了看大饼,差不多60,000!
太可怕了! 待续,并听下一个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