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的拟议修订,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包括三个方面,涵盖三个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在将金融工具(或其部分)归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时,仅考虑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项权利或义务源于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无论它是否包含在合同安排中都会产生,则公司在对金融工具(或其部分)进行分类时不应考虑该权利或义务。
企业自有权益工具“定换定”结算
为满足固定兑换条件的需要,企业自有权益工具的兑换对价金额必须以企业的功能货币计价,并且是固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或者仅由于维护调整和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衍生工具允许一方当事人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自有权益工具之间进行选择进行结算的,企业应当考虑其在结算时可能交付的每一类自有权益工具是否满足固定交易的固定交易条件。 当且仅当所有可用的结算方法都满足固定掉期条件时,此类衍生工具才是权益工具。
将来,必须用一类企业固定数量的非衍生权益工具结算或者可以结算的合约,以换取另一类企业固定数量的其他类型的非衍生权益工具,就是权益工具。
企业自有权益工具回购义务
在初始确认企业自有权益工具的义务时,如果企业尚未取得与该债务相关的权益工具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收益,则从非控制性权益或已发行股本以外的权益部分中扣除金融负债的初始金额。
企业在金融负债的初次和后期计量时,应采用相同的方法,即负债按转售金额的现值计量,而不考虑交易对手行使追续权的可能性和估计时间。 重新计量金融负债的任何损益均计入损益。
条件计费条款适用
对或有结算条款(或复合金融工具的负债部分)产生的金融负债进行初始和随后的计量,而不考虑或有事项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性和估计时间; 即使综合金融工具的权益部分的初始账面价值为零,发行人酌情决定的付款也应在权益中确认; “清算”是指在其永久停止运营后开始的程序; 对合同条款是否“几乎不可能”的评估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判断,而不仅仅是根据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可能性。
股东有权自行决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澄清,公司是否有权无条件不交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取决于引起股东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情况。 评估股东决策是否被视为公司决策需要判断,在评估股东决策是否被视为公司决策时需要考虑四个因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新分类
增加一项一般要求,禁止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除非《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E段适用,或者合同安排的实质内容因合同安排以外的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变化。 明确规定,如果合同安排的实质内容因合同安排以外的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变化,企业应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的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的范围内,改进对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而清算企业所引起的债权的性质和优先权的信息披露; 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条件; 有关复杂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报告日发行的金融工具可能稀释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这些金融工具可以用普通股结算; 包括回购企业自有权益工具义务的金融工具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包括利润总额和综合收益)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人应占金额分开列示。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要求公司通过重述比较信息(完全追溯法)追溯适用经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 然而,为了尽量减少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不要求对超过一个比较期的信息进行重述,即使公司选择或被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列报一个以上的比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