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安全港”规则是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但“安全港”规则并不等同于“安全港”,它对法律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指导案例83号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适用安全港规则。威海嘉艺烘焙生活电器***诉永康市金石工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要点: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方依照《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要求被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的,包括被侵权人的身份、权属证明、侵权人的网络地址等内容; 以及侵权的初步证据,即为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2.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根据被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况和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案件编号:(2015)浙智中字第186号 原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观点:
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适用“安全港”规则
一方面,“安全港”规则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防止其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提供了快速获得救济的渠道,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该规则在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安全港”规则因网络商家涉嫌侵权而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时,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电子商务平台收到的来自权利人的投诉占比相当大,滥用投诉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因此简单地采取移除措施可能会对合法经营的网络商家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在对电子商务平台适用“安全港”规则时,既要维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又要防止权利人滥用规则,阻碍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商家的合法经营活动。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应当采取的防止侵权扩大的必要措施采取了开放性规定,此类措施不限于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 但也包括将权利人的投诉材料传达给被投诉的网络商家,并根据网络商家的回应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即“转让通知”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专利侵权投诉中,由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往往难以判断权利人被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中,“通知-删除”规则不应机械适用,而应扩大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必要措施”的种类,否则可能导致删除规则的错误适用,甚至导致权利人滥用投诉机制从事不正当竞争。
摘自王黎明主编:《审判研究》2016年第2卷第76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80页)。
相关案例
1.当网页提供者举证的证据达到高概率标准时,应当认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并可以适用安全港原则。尚晓娜诉网易(杭州)网络***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
案情要点:信息网络传播的认定应当遵守服务器标准,仅提供链接的,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可以结合网页上标注的信息、用户付费时显示的收费信息、网络提供者访问同一页面上其他类似内容时后台数据中显示的链接跳转信息等因素进行。当网页提供者举证的证据达到高概率标准时,应当认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并可以适用安全港原则。
案号:(2017)浙8601民初1014号。
审判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不享有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因“通知-删除”间接侵权行为免除责任的权利。
杨黎明诉九江市天天网络传媒***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要点:涉案网络公司为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不享有网络技术服务商通过其员工上传文章而“通知-删除”的间接侵权免责权。 未经作者许可,网络公司未注明作者姓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文章,从而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时长、权利人的知名度、文章的点击次数、侵权时间、过错程度、文章性质、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并结合《报酬支付办法》的报酬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使用书面作品。
案件编号:(2016)甘民忠170号。
审判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作品侵权时未采取相关措施,则安全港规则不适用。
王永涛诉广东张中万威电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要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确了解涉案作品的权利状况时,应当对其论坛上发布的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和照顾义务。 涉案的被控侵权人知晓侵权事实的存在,有义务和能力采取措施,但不执行的,安全港规则不再适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编号:(2013)绥中法志民字第1164号。
审判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十大。
4.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并已采取必要措施,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免除其责任。
何瑞东诉李祥华、天津理想辉天科技发展***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要点:人民法院在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互联网信息传输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港”规则时,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对用户进行适当提醒和通知的义务。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直接或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直接从上传的内容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履行了清除义务。
案号:(2009)金高民三中字第29号 原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0
5.安全港规则的适用需要确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北京三方版权诉重庆利东科技***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要点:为了平衡版权所有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即所谓的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要求首先确定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服务内容在直接侵权行为中向他人提供协助,则需要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遵守安全港规则,以确定是否侵权。
案件编号:(2009)《豫高法民中字》第79号。
审判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6.如果网络存储提供商未能设置合理的通知渠道,则不能主张安全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
原告北京全景视界***和被告上海瀚威信息科技***侵犯了信息网络传输权。
案情要点: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应预见到极有可能被用作用户实施侵权的便利场所,因此应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包括设立专门便捷的侵权举报程序,向权利人和公众公布通知方式和通知-删除流程; 并制定政策或措施,制止同一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如果被控侵权人在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时没有设置明确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和制止重复侵权的政策措施,则不符合适用“避风港”的资格,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13)蒲民三(智)楚字第643号 原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院:案例报告:未设置合理告知渠道对“安全港”原则适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