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行政处罚、6起公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什么启示?
面对严峻、复杂、动荡的形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生活似乎越来越艰难。 1月30日,2024年全国卫生财政工作会议提出“四大重点”,其中之一就是聚焦“三保”底线,提前做好定额,搁置冗余,坚决守住底线。 什么是“三保”,即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保障工资、保障经营。
随着我们进入2024年,挑战可能会变得更加严峻。 一方面要正视日益严格的医保监管和不可阻挡的DRG DIP改革,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的细致、频繁的监管。
越是处于这样的“寒季”,越是不能犯错,“活下来”自然成为重中之重。 昨日(2月18日),安徽省卫健委官网披露了6条处罚公告,均为对医院、医生“违规”的处罚。
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将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处罚
4起处罚案件中,1起涉及签发虚假医疗证明,2起发出处罚公告。
案由为2022年9月14日,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某出具“石某住院期间部分诊疗”虚假医疗证明,该单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机构“,并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医师(医师)亲自检查,不得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不得在没有医生(医生)或助产士亲自接生的情况下签发出生证明或死产报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疗证明,必须亲自检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擅自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医疗文书和相关材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的医疗证明或者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型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第五十六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项是: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者未经亲自检查调查,在诊断、流行病学、出生、死亡证明上签字。
植入式(级)医用耗材的使用不纳入术前讨论,不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对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4起处罚案例中,李某某使用植入式医用耗材的行政处罚结果未纳入术前讨论,知情同意书未签署。
案件发现,在陈某患者诊疗过程中,李某某使用了术前讨论中未纳入的植入式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的使用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而使用医用耗材的,违反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使用未纳入术前讨论的植入式医用耗材,违反《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罚款;《医师法》第55条第1款。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诊疗过程中的病情、医疗措施等需要告知的事项。 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患者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解释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甚至吊销其执业证书,其中第(一)项是“未按照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的规定履行告知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义务”。
《医疗纠纷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和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降级、撤职处分,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至六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项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其他情形”。
未按要求填写病历的,将受到医生的处罚
在4起处罚案件中,包括1起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案件。
依法认定,沈某在陈某患者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违反了《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部门依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条例》。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 因紧急抢救不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好病历,并做好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窃取病历。 第一款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降级、撤职处分,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至六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是“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或者未按规定补制抢救病历”。
医院未制定和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违规行为的,将受到处罚
在6项处罚公告中,虽然涉及的医疗机构很少,但问题很多,而且都是大型医院。 该医疗机构为安徽省立医院,处罚理由是未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规定封存已完成的病历和封存清单,未在病历中记录植入式、介入式医疗器械的必要信息或信息不完整记录。
处罚信息显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条例》第(四)项、第(七)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特决定给予警告金和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加强诊疗、护理、药事、检验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需要封存或者解封病历,应当在医生和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盖章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存。 尚未完成病历,需要封存的,应当先封存完成的病历; 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后续完成的部位将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将封存的病历制作一份密封清单,医生和患者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每人应当持有一份副本。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降级、撤职处分,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至六个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1)项是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存病历,或者未按规定补充抢救病历的; 第(七)项 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解封病历和现场实物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大型医疗器械和植入式、介入式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在病历等相关记录中记录该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性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 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并从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中没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以所得收入的30%以下,并依法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第(3)项是医疗器械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在病历和其他相关记录中记录大型医疗器械和植入式、介入式医疗器械的信息。
虽然这一波在安徽公布的公开处罚案例只有4、6起,但只涉及出具虚假医疗证明、使用术前讨论未纳入的植入式(级)医用耗材、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按要求填写病历等, 以及未制定和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要求填写病历、未按要求封存已完成的病历和封存清单,作为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必须注意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贯彻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患者的安全,才不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见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