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撤销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商标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和商标局主动撤销。 在这两种情况下,商标的撤销都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商标权人因某种原因后悔,还有追回的可能吗?
商标撤销涉及《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在商标到期宽限期内赎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有效期届满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申请,则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超过宽限期后,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
2.商标在注销后一年内不能注册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一年内不得批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此限制的唯一例外是原始注册人提交了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1.在商标到期宽限期内赎回
商标权人未在有效期内续展,但决定在宽限期内保留商标的,应尽快续展商标。 商标局将公布商标的续期注册,以确保商标的有效性。
2.商标注销后一年内赎回
商标被撤销后一年内,商标持有人后悔的,可以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虽然面临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竞争,但原注册人在年内比其他申请人更具优势。
商标撤销程序主要有三种类型:
1.商标持有人主动申请撤销
商标持有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 经批准,商标专用权终止。
2.撤销已失效或终止超过一年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被终止一年以上,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 经批准,商标专用权终止。
3.商标在到期后的宽限期内将不予续展
有效期届满后,商标在法定宽限期内未续展的,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 商标撤销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商标权人需要注意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防止商标在法定期限后被撤销。
商标撤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定期限和程序。 如果商标所有人因某种原因后悔,确实有追回的机会。 但及时采取行动至关重要,商标持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追偿方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和专有权的继续存在。 商标撤销后一年内,商标持有人应谨慎对待这一法定期限,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商标权。
商标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