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将讨论 2 个案例。
2010年4月,为了通过发行假票赚钱,马和另外两个人在克拉玛依成立了一家公司。 8月起,该公司开始向广东某公司开具虚假专项发票。 9月,因为儿子去世,马回到家乡照顾葬礼,再也没有回到克拉玛依。 但另外两人仍继续向广东某公司开具虚假专项票据,共计税款70余元。
2012年,马在网上被追捕,7年后,也就是2019年,马向调查机构投案自首。 最终,马某因犯虚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罚金5万元。
在一审和二审中,马及其辩护人都指出,9月马离职后,另外两人继续开出虚假特价票,与马无关,离开公司对马来说就是中止犯罪。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观点:
法院在阐述了“脱离共犯关系”的判例后,明确指出马是本案虚假出票犯罪的共同参与者,虽然他于9月离开公司返回家乡,但马没有证据证明他在离开后阻止了另外两人继续签发虚假特殊票的犯罪行为, 并成功斩断了马以往行为与离职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为马离开后,另外两人并没有向其他公司开具虚假的特价票,而是通过向马联系的广东公司开具虚假特价单继续获利,这说明共同犯罪存在连续性,并没有因为马的离开而被停职。
因此,马作为共犯,应对另外两人离开后继续进行的虚假发行特别票造成的后果负责。
放弃税收抵免是否构成中止犯罪?
袁某是一家制药公司的业务部主管,管理着这家制药公司关联的几名业务员,业务员负责药品的买卖,增值税由业务员自己承担,要么业务员直接向公司交钱,要么业务员给公司开一张增值税专用票据抵扣。 公司只为这些销售人员提供药品业务平台,并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量收取管理费。
就这样,袁某等7名业务员自掏腰包,从一些药企那里购买了大量的增值税特价票。
袁某和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袁某在案前已放弃进项税抵扣并转出,法院应认定袁某有犯罪。
法院不这么认为,法院的理由是,袁某虚假开具了增值税扣除专用票据,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的合法利益,犯罪已经完成。 犯罪行为发生后,进项税额转出,免扣,是悔罪的表现,不构成中止犯罪。
最终,袁某等7名关联业务员被判虚伪***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摘自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新02兴中8号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安徽12号兴中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