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店坠落造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
2022年6月,原告李某入住被告宾馆。 翌日早上,原告人在上厕所时不小心摔倒,导致原告人摔断了三颗牙齿,并招致医疗费用46万元,因种植牙缺勤14天。 由于未能与酒店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酒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伤害抚慰费、律师费20,000元。
原告辩称
在被告逗留期间,原告因地板湿滑而摔倒受伤。 原告辩称,由于被告洗浴区缺少挡水条,地面湿滑,被告只为顾客提供室内布拖鞋,没有塑料防滑拖鞋,被告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原告在被告酒店住宿时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不同意他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事实。 房间内没有湿滑的空间,被告在原告跌倒的卫生间贴上了小心打滑的标志,并在卫生间门口铺了一条地巾,充分提醒顾客有关注意事项。 原告的跌倒是他自己的原因,而不是酒店房间的浴室设施问题,被告免除了原告的住宿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下午入住被告的酒店,第二天早上在房间的浴室里溜走。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清晨上厕所时地面湿滑和跌倒的具体原因,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其在私人空间的住所安全承担主要注意义务,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的20%; 例如被告酒店地板上的光滑瓷砖。合理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为:(原告为门牙等三颗牙齿折断支付的医疗费4.6万元+损失工作费375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律师费5000元)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经营场所,酒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护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即保证安全的义务,但保证安全的义务是有限的。 本案中,李某跌倒在酒店房间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私人空间内对自己的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被告应考虑到被告酒店卫生间地板上光滑的瓷砖等各种原因,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曲兆霆。
责任人:张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