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2024年12月1日,江让安家保洁公司清洁工王三打扫房间时,王三不小心从7楼窗户掉落烟灰缸,导致刘华被砸。 2024年12月15日,江要求兼职工人A在家清洗玻璃,提供安全带等设施,下班前反复强调安全问题。 在清洗玻璃的过程中,A先生觉得安全带被束缚住了,于是自行取下。 没想到,在工作过程中,他不小心从楼上摔了下来,身受重伤。
1. 请问,受伤的刘华可以向谁寻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 从建筑物上抛出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赔偿,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有权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 ”
安佳清洁公司工人王三为本案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
安佳清洁公司作为王三的用人单位,对王三伤害刘华造成的损失承担转承责任。
2. 受重伤的甲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服务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服务的一方追偿。 服务提供方因服务遭受损害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江与甲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江已经履行了注意和提醒义务,对甲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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