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离婚”一词并非来自法律文本,而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口语术语。 它描述了丈夫和妻子出于某种共同或不同的动机暂时解除婚姻并在实现特定目标后恢复婚姻的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选择这种策略,也许是为了获得住房的资格,避免夫妻的一些经济责任,或者追求其他形式的兴趣。 但很多时候,这种策略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特别是如果一方最终不愿意再婚,导致关系彻底破裂。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看待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呢? 夫妻财产是否应该按照这个协议进行分割?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章节是否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
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也反映了社会变迁中婚姻观念的变化。
案例回顾
王和林于1985年结婚,育有一女一子,现在孩子都长大成人。 2016年,他们签署了一份《声明书》,表示之所以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了方便位于海淀某小区的201号房,并强调他们名下的其他房产仍为共同财产,不会分割。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海淀区某小区201号及朝阳区某小区某新购房506号为共同财产。 当天,他们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离婚后不久,王某就改变了态度,不再愿意再婚,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坚持再婚,多次与王某谈判,但均未达成协议。 最终,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其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虚假,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政局离婚时王某、林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为林某所有,而王某则表示其无共同财产,无债权。
王认为,他们离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在海淀区买房时避税,其实他们并没有真正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他主张,海淀区房屋和朝阳区新购房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林却有不同的看法。 她认为,《离婚协议》是在《解释》之后签署的,因此应该比《解释》更有效。 据此,她认为,海淀区的房屋在离婚后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应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已向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此婚姻关系正式终止。 然而,在离婚登记当天,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明确指出海淀区和朝阳区的房屋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此外,在离婚前一天,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声明书》,说明他们之所以选择离婚,只是为了方便海淀区的房子,其他房产在他们名下没有分割。
考虑到海淀区房屋的出房时间和朝阳区购房的时间,可以推断出双方离婚的真正动机是为了追求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制政策。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海淀区的房屋属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时,以出售所得款项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及剩余房屋款,也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具体的分割比例将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案例分析
1. 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评估
《民法典》第1080条《婚姻家庭》明确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时间:“婚姻关系在离婚登记完成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时解除。 这意味着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旦登记离婚,婚姻将立即终止。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离婚的特殊性,离婚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 这包括对民政机关的正式审查,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一旦离婚完成,身份关系就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科”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必须有明确的离婚意愿,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 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该规定强调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并详细规定了书面离婚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程序和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无论其真实目的如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林某、王某共同办理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鉴于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规避国家政策,且双方都对离婚的法律效力有清醒认识并积极追求离婚,应视为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上具有相同的意图。
2、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履行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涵盖了身份、财产等多个方面。 虽然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地位关系,但这种关系伴随着合法的财产关系。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改变这种合法的财产关系,协议是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因此,在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不仅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规定,而且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也要参考“合同部分”的原则。 在“假离婚”案件中,有时一方会辩称离婚不是为了恢复婚姻关系,而是因为财产分割没有经过慎重考虑或为了规避政策,导致财产分割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甚至加重了负担, 因此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开处理。 虽然双方协议离婚对地位关系处理的影响将得到确认,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真实意图仍有待审查。 如果没有发现欺诈、胁迫等行为,法院通常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违反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法院将依法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林某、王某在离婚前签署了《说明》,并在离婚当天签署了《协议书》,均明确指出,民政部门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虚假的。 结合海淀区房屋与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结婚期间签订的,与《说明》和《协议》的内容一致,可以确定这两份文件更能反映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图。 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王某的主张,认为海淀区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朝阳区的房屋和用房屋的出售所得购买的剩余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在具体分立中,还需要根据婚姻双方的过错和对婚姻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分得的比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