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要点。
虽然儿媳声称投资被骗,但儿媳购买虚拟货币并非违法犯罪行为,她投资刷信用卡,然后以儿子和儿媳的名义向婆婆借钱还信用卡,仍是为家庭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所以涉案贷款应属于儿媳、儿子的共同债务,应由儿媳、儿子共同偿还。
诉讼索赔。 婆婆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责令儿媳依法偿还借款1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儿媳承担。
对事实的回顾。 儿媳、儿子于202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9日经乳山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时,双方不处理财产、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协商处理。 儿媳妇对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两张借条是儿媳妇自己写的,承认自己实际从婆婆那里收了10万元,但认为涉案贷款是儿媳妇和儿子夫妻共同欠款。 一审法院询问债权人岳母后,岳母不同意将儿子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声称涉案借款是儿媳妇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与儿子无关。
双方对贷款是否为儿媳妇与儿子共同借款存在争议,儿媳声称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 儿媳妇投资虚拟货币,投资金额**是刷儿子和儿媳妇的信用卡,初次投资时,儿子并不知情,儿媳妇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才将此事告知儿子,儿子让儿媳报案。 由于担心自己的信用卡不受到影响,儿媳妇和儿子商量着向父母借钱。 涉案的10万元用于以儿媳、儿子名义偿还信用卡,截至目前,儿子名下的信用卡已全额还清,儿媳名下的信用卡剩余5万元尚未偿还。
儿媳说,第一笔贷款是儿子先回家和父母商量后,儿媳回婆家拿钱,儿媳妇开借条,第二笔借是儿媳妇和儿子回家借钱,儿媳开一张借条。 而且刷信用卡的时候有短信提醒,这件事我儿子不可能不知道。
岳母称涉案借款为儿媳个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只有夫妻共同意为由所负的债务和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儿媳妇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投资,后来又借钱还信用卡,儿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可能同意,所以债务与儿子无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程度,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儿媳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首先,基于婆婆、儿媳、儿子的身份关系,儿子声称自己不知道借款,儿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不知道儿媳妇刷卡还卡的行为,与其日常生活经历不符。
虽然儿媳声称投资被骗,但儿媳购买虚拟货币并非违法犯罪行为,她投资信用卡,再以儿子和儿媳的名义向婆婆借钱偿还信用卡,仍是为家庭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所以涉案贷款应为儿媳与儿子共同欠债,应由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现在,由于本案婆婆不同意追加儿子为被告,而儿媳和儿子已经调解离婚,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儿媳只负责偿还贷款的1 2,所以儿媳妇应该偿还婆婆借款5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为:
1、儿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婆婆支付借款5万元
2、驳回婆婆的多诉请求。
上诉意见。 婆婆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儿媳向婆婆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儿子无关,借条仅由儿媳本人签字。 借款时,婆婆并不知道儿媳妇是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贷款由儿媳个人偿还。
儿媳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婆婆借款是双方在儿子和儿媳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儿媳提供的一审证据,可以确定该笔贷款用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投资,并且使用双方的信用卡和银行卡支付投资,可以确认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出资产生的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审判决。 在二审中,当事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维持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借款的原因和借款的目的。 涉案的两张借条虽然是以儿媳妇个人名义开具的,但都是儿媳妇在与儿子结婚期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骗取损失,然后分别向儿媳妇和儿子父母借钱,以偿还两人信用卡产生的债务。 就借款的金额和目的而言,它属于家庭生活和家庭投资的范畴。
其次,关于儿子是否知道贷款。 儿子作为儿媳妇的丈夫和婆婆的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该知道儿媳妇向婆婆借钱的事情。 信用卡开通需要预留我的手机号码,网上消费消费需要手机验证码才能完成,而儿子作为信用卡的拥有者,也应该知道媳妇刷卡还债的流程。 一审认定涉案贷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儿媳、儿子共同偿还,由于双方现已离婚,故儿媳应偿还一半,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儿媳妇向婆婆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婆婆也没有在第一时间要求儿媳还息。
综上所述,婆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2023)鲁10民终16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