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机动车时,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情形包括:机动车所有权的转让;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用作抵押品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报废。
网友咨询:
哪些机动车不能登记?
律师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名: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无效;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书涂改或者机动车原产地证书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凭证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相关技术参数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号或者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9)机动车被盗、抢劫、诈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律师补充道: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验货,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机动车出厂资质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购置税、车船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
非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在网上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的,申请人免报相关证件和凭证,由车辆管理处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凭证无效;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书涂改或者机动车原产地证书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或凭证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相关技术参数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号或者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9)机动车被盗、抢劫、诈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前身为2024年成立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办公室(直属长沙市司法局),2024年更名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是湖南省最早成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先后荣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长沙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 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芙蓉律师事务所拥有数百名执业律师,在深圳、广州、东莞、中山、佛山、惠州、珠海、湘潭、常德、岳阳、**林周设有分所,北京、海口、南宁等地的分所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托总公司成立,倡导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综合化服务,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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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团队助理、非诉讼法律人员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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