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大家就继续和大家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既包括实质性要求,也包括程序性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紧急状态原则。
2.作为行政法渊源的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等基本税收制度的管理,只能由“法律”规定。
1.行政法渊源中有效性冲突的解决。
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级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按照上述处理方式仍有冲突,将按照以下规则解决:
(一)新总则的适用与旧的特别规定相抵触。
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行政法规之间:由***裁决。
(二)授权条例的适用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制度、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以***裁决。
4)部门规章的适用与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发生冲突时:
***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当地直接适用当地性法规;
**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为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实体。
行政实体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除外)。
行政实体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不包括内部机关)。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托组织除外)。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行政权力的特点:公益性、优惠性、支配性和非自由处置性。
3.行政机关。
* 行政机构。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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