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通发布,员工多次提前离开食堂,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拒不支付赔偿金,合法吗?海安法院对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王支付赔偿金2万元。
2024年,小王加入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让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他就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A公司工作作风严谨,实行五天工作制,上午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中午12点。 而该公司发现,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早早下班,就餐多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于2024年12月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 A公司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小王辩称,他只是提前了一点下班时间,用餐时间从11:50到12:03不等,这并不影响他的工作。 就连去食堂吃饭的时候,已经是12点03分了,算是下班时间了,但A公司以为还是早发了,理由是步行到食堂需要五六分钟。 而其他员工也会早点吃饭。 他认为,公司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将提前吃饭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违法。
庭审中,法院认定,2024年4月,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规定连续一个月迟到、早退超过9次,视为严重违纪,将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提前离职是指在30分钟内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之前离岗。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管理条例》是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小王未予批准,因此《管理条例》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到食堂用餐时间比上午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至几分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员工管理条例》的分级处理方式(即降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不合理。最后,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的义务或在提起诉讼前更正相关程序,因此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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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应当依法建立和依法使用。 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长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配额管理,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没有规则。 刘长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约束的压力,降低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公司完善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是公司发展的基石。 在管理和考核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