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在这起事故中,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在逆向行驶时,不小心摔倒在一辆正常右转的黑色SUV车前。 经调查,发现该名黑色SUV司机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其中,辖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身体接触才能发生,具体案件需要交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据监控**显示,在合肥市T型路口,一辆黑色SUV减速右转,此时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朝相反方向行驶,随后倒在黑色SUV前方。 事故发生后,黑色SUV的家属发文称,“司机正常向右行驶,看到老人摔倒,没有直接开车离开,好心下来帮老人,但对方还是要求儿子负责,开什么玩笑。 ”
事故发生后,黑色SUV司机主动下车帮助老人,但他没想到做了一件好心的坏事:老人的家人要儿子承担责任,并支付部分手术费用。 对此,辖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身体接触才能发生,具体案件需要交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黑色SUV的司机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因为他是正常驾驶的,一没有超速,二没有开远光灯,三没有停车乱靠,老人摔倒的方向不一, 司机被判定要为“大不公正”负责。
那么,对于此类非接触式事故,法律应如何确定责任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途中因过失或者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将交通事故限制在接触碰撞的范围内,交通事故也可以在没有接触和碰撞的情况下发生,从而产生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定义并不局限于车辆之间的接触碰撞。 在许多情况下,交通事故可能不涉及直接接触碰撞,但它们仍然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一辆汽车突然失控,撞上了旁边的护栏,这不会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但仍然构成交通事故。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黑色SUV车辆对此次非接触式事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虽然车辆没有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非接触事故是指双方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没有直接接触,但仍然造成损坏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确定往往需要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的驾驶状态、是否遵守交通规则等因素。
当然,从感性的角度来看,黑色SUV车主确实有点倒霉。 它们是非违规的、非法的,但需要负责,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而这种惩罚,也可能让很多人在这样的事件面前无动于衷。 但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很多因素。
综上所述,虽然黑色SUV车主已经成为“大冤家”,但我们也需要从理性的角度思考问题。 要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认定是依法进行的,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也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