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材料:(1)内销,约定承兑条款的,经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如果未约定接受条款,则在买方收到时确认收入;如果是寄售模式,公司将产品运送到寄售仓库,并根据买方收到的实际数量和相应的买方确认通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2)对于海外销售,收入按实际**条款确认,主要包括FOB、CIF、DAP、DDU四种型号;
(3)公司与部分客户约定较长的质保期,如6年或15万公里。
请向发行人说明:
1)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主要客户及相关产品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报告期内,同一客户是否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或发生变化,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二)具体验收流程和承兑周期分布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寄售模式下公司库存的管理方法,公司是否能实时了解相关库存的进销、盘点情况,是否承担管理责任,承担库存破损、丢失等风险的方式;寄售模式下交货、仓储和请购周期的分布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及相关原因;委托模式从发货、入库、请购到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周期及相关单据;(四)结合保修期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在保修期内的具体服务内容,说明产品销售是否涉及履约义务分割,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同行业有无差异。
请主办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明确核定委托款式销售情况。 答
(四)结合保修期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在保修期内的具体服务内容,说明产品的销售是否涉及相关履约义务的分割,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同行业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售后服务条款在公司与部分大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但该等售后服务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公司无需分摊收入,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区别。 具体分析如下:
1、售后服务不涉及个人履约义务的拆分根据《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3条的规定,“对于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除了向客户保证所售货物符合既定标准外,还应评估质量保证是否提供单独的服务。 企业提供附加服务的,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核算。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提供单独的服务时,除了向客户保证所售货物符合既定标准外,公司还应考虑一些因素,例如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的期限以及企业承诺的任务的性质。 如果客户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则质量保证构成单一的履约义务。 ”
售后服务条款在公司与部分大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如下:
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条款是向客户保证所售货物符合既定标准,属于一般保修。 服务与产品销售关系较大,公司对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客户不能选择是否单独购买质量保证服务。 因此,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服务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所售商品的销售价格准确无误,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同行业履约义务分离的会计处理同行业可比公司售后维修服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对保证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的认定与可比公司一致。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参与履约义务的分割,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正确,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