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解读法律原意,不得产生歧义或多重解释,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法律是明文规定的,不是疑问句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按照“谁办案、谁进案、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在这篇文章中,“谁办案、谁进案、谁负责”是明文规定,不是疑问句。
根据这一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是行政处罚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解读:
第一种解释:谁来办案?张三;谁来参加?李思;谁负责?哈利。
于是,明文规定变成了疑问句,办案者不知进、进不负责、负责人不知复查,责任脱节,极易造成拖延和“迟报”。
当然,办案人员执法任务繁重,完全可以把录入工作交给别人,但办案人员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第一(直接)责任人。
第二种解释:谁来办案?办案机构;谁进入,办案机构;谁负责,办案机构。
这种解释似乎也是有道理的。 我不会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个人,如果出现问题,我会追究您的办案机构的责任。
第三种解释:谁犯了错误,谁就要负责。
办案人员拖延的,由办案人员负责;如录入人员犯错,由录入人员负责;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明文规定已成为疑问句。 根源在于责任的“踢球”,这些解释充分体现了部门、内部机构、领导与下属、执法人员之间的踢球。
笔者认为,不是基层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而是执法工作太重,事务太复杂,处于组织底层、执法最前线、第一线,压力太大。 适度的压力会转化为动力,但过度转移责任会导致系统故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尽职尽责、免责”的原则,减轻基层人员的负担,缓解压力,使基层执法人员能够不受干扰地办案。 尽量不要太苛刻,动不动就要求“情况说明”和“整改问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个工作日内,已经捉襟见肘,因此有规定必须在7个自然日内公示,即使7天后“迟报”,也会移交纪委问责, 导致在8 20个工作日内宣传违法的奇怪情况。
法律是明文规定的,不应含糊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的外,予以没收。 非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金钱。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 2021 年修订以来,这篇文章一直存在争议和分裂。
第一,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资金。 有人认为这句话是指“所有收入,没有成本”,有人认为这句话是指“利润,成本必须扣除”,还有人认为“所有收入,税收扣除”,等等。 总之,规章就是规章,有各种各样的规章要执行,那么制定法律有什么意义吗?法律有明确规定,就是特指这一个意思,不能千人,政策在上,对策在下,立法和执法是两层皮,失去了应有的权威。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有人认为“有违法所得就要没收”,因为第二款说“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没收。 因此,免予处罚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的外,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有的认为,“只有实施行政处罚,才有必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有在适用“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下才适用没收。
综上所述,法律有明确规定,但落实到“群众说群众讲道理,婆婆说婆婆讲道理”。
由于存在各种争议和分歧,导致了执法上的混乱。 某地方监察执法、执法部门在食品专项监管中全部否认收入,指出“某案中没收违法所得过多,说明没收了全部金额(违法所得不是货物价值,应扣除成本)”。
这让执法人员陷入了两难境地,总局执法检查局实行“全额收入理论,不计成本”,纪委也做了“问题清单”;根据纪委意见进行整改,违背上级部门指示的。 (笔者认为,作为市场监管体系的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权威业务指导。支持纪委反腐倡廉工作。 )
基层执法用一个词“难”。 (刘景春,黑龙江省密山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