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新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是相辅相成的。 毒品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所得,逃避法律制裁。 今天,我们用一个涉及毒品和洗钱的案例来普及我们身边的法律知识。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向孙某、钱某、李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其中共售出07克,3450元;先后卖给钱某3次,共计3700元;它总共向李 3 次出售了 2 个2克,32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利器,用感情和理智感动王某,最终让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检举、揭露其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王某11次向张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药费通过支付宝转入张某提供的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张某涉嫌贩毒,徐某可能涉嫌洗钱,于是将案件线索交给侦查机关,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的要求、方法和途径,并督促侦查机关立案。 随后侦查机关对张某涉嫌贩毒、许某涉嫌洗钱一案立案侦查。经审查查明,2024年1月至3月,张某向王某、孙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3次,徐某是某的好朋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银行卡,想借用某某的银行卡使用,而徐某在知道张某向他人贩毒后,仍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交给张某使用, 并用此收毒资,共收缴毒资7500元。最终,张某、徐某因贩毒罪、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张某明知自己是毒品,多次贩卖,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毒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盖、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性质而设立资金账户的,应当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徐某可能出于交友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张某使用,但当他知道张某犯了毒品犯罪时,却没有采取任何手段,误以为该行为是张某所为,与他无关,继续将银行卡借给张某用于收受毒品赃物, 这是“提供资金账户”情况下典型的洗钱犯罪,因此徐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虽然张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掩盖贩毒所得**,利用徐某的银行卡收受毒品赃物,收受后将毒品所得转移,虽然在作案时不构成犯罪,但在刑法修正案(11)将“自洗钱罪”纳入洗钱罪范围后, 他的行为也属于洗钱罪中“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洗钱”犯罪行为。
[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贩毒再多会构成犯罪,毒品污染会毁了自己,给家庭带来灾难,危害社会,传染疾病,毒品的危害比老虎还猛烈;中国始终保持着打击毒品犯罪的姿态,但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仍然铤而走险,不惜藐视法律;缉毒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持久战,毒品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却近在咫尺。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珍惜生命,不要违法。
其次,关于洗钱犯罪,当任何人都可以办理银行卡时,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或转移大量资金,很可能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 其实,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常用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自身资金账户和社会账户的管理,特别是微信、支付宝等常用的电子支付账户,当别人要求帮忙收转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不出借个人账户,转给他人,不给犯罪分子机会, 并谨防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即使借给知道根源的亲朋好友,也建议定期到银行核对带身份证的银行对账单,掌握银行卡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卡异常时及时收回或注销借出的银行卡。
记者徐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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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期:东营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