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决定,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与**组织部发布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条例》)新《处罚规定》有哪些变化?《白话劳动法》为您解读了《刑罚规定》的新变化。
一
为什么要制定《处罚规定》?
自2024年《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十年,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党和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戒工作面临新的情况,如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重大调整,违反规定、超标计生仍被列为惩戒情节等,需要对原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有必要制定《处罚条例》,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二. 二.第二
《处罚规定》有哪些变化?
对比《暂行规定》和《处罚规定》前后两种制度,可以发现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解除限制制裁。 原《暂行规定》共分为七章,但《制裁规定》删除了解除制裁的专门章节,只保留了六章。 解除处分的情形,只保留受处分期间悔罪改过正、不再有违章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删除处分期间重大立功可以提前解除处罚的情形。 终止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罚规定》在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处罚,不再经原处罚单位批准,不再有提前辞退,不再适用所有提前解除程序。
二是突出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惩戒条例》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制定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明确强调事业单位纪律严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规范。 《暂行规定》仅表述了“违纪违法”,但在《处罚规定》中新增了32条“违规”表述,强调“违章违纪违法”,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是重中之重。
三是修改制裁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适用于《暂行规定》中参与公共行政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适用于参与公共行政的人员。 但是,随着2024年《监察法》的颁布,对行使国家公权的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公共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均纳入监察法的适用范围。从事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人员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非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适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三
制裁的种类和适用
《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适用于从事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辞退等。 对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规定》规定的四类处分适用。
例如,《惩戒规定》第十六条增加了对违反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部署、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开除处分。 违反公序良俗、实施家庭暴力、泄露个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开除等处分。 对犯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更为严厉。 根据《暂行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会被撤销,但在《暂行规定》中,即使被判处管制,也会被撤销。
四
制裁的后果是什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罚时,工作评价、工作等级、工资待遇等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的,对作出处分决定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认定为优秀;在受到记过处分的那一年,在被降级的那一年,在第二年,他们参加了年度考核,只写意见,不确定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给予降级或者减薪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纪律或者违法的,在给予降低职等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职级,根据违法情况的相对性确定裁减职类的优先次序。 纪律和法律对岗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技能人员专业技能等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