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诚早上起床后,打扮得精神抖擞,穿上新买的外套,拿着银行卡取钱。 因为时间太早,银行柜台还没开门,黄成程就走到附近的ATM机前,打算一次性取2000元。
然而,在他卡在机器里之后,无论他怎么操作,机器都不会付钱。 黄诚换了另一台ATM机继续尝试,结果还是一样。 就在黄诚焦急的时候,他注意到ATM机上贴着一张写着“温馨提示”的纸条,下面还有银联的标志。
他仔细阅读了纸条上的内容,才发现银行的ATM机已经升级了,如果有问题,他可以拨打纸条底部的客服**寻求帮助。 最后,纸条上有一个提醒:“小心防止犯罪分子窃取密码。 ”
看到这一幕,黄诚松了一口气,仿佛找到了救命稻草,连忙自信地拨通了9504***。 很快就接通了,对面的客服小姐也很热情。 黄诚向她详细描述了他遇到的问题,并请求她的帮助。 在客服人员的耐心指导下,黄成按照提示一步一步地操作,很快得到回复:“请稍等片刻,系统很快就会正常运行。 ”
等了一两分钟后,黄诚急忙再次尝试取款,但这次却发现卡上的4万元已经不见了。 黄诚恍然大悟,原来自己一定是被骗了。 他立即选择报警求助。 随后,黄成与妻子分道扬镳,黄成到派出所详细报案情况,请求帮忙追回被盗资金,而妻子则留在银行询问黄成资金的流向情况。
在查看银行流向后,很快发现黄诚的资金流入了一个姓徐的个人账户,至今仍未提现。 为了减少损失,妻子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账户,防止财产转移。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淡淡地说:“冻结账户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个人无权要求冻结。 无论黄成的妻子如何劝说,银行就是不予理睬,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将其冻结。
黄诚得知情况后,赶紧到公安机关办理冻结证明所需材料。 该过程需要签名、批准、盖章等,耗时整整两个小时。 当黄诚拿着冻结证明来到银行时,发现已经来不及了,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徐某账户里的钱被划转,现在只剩下一个空账户被冻结了。 黄诚感到无奈,只好向银行寻求赔偿。 出人意料的是,银行根本不承认黄诚的说法。
首先,银行认为被骗的钱应该向徐某追偿;其次,该行指出,“温馨提示”上的**号码与ATM机上显示的95***明显不一致,因此不是该行客服的**;最后,该行还表示,冻结资金有相关规定,个人无权随意要求冻结他人账户。 因此,银行坚决不愿意赔偿。 双方争吵不休,黄诚感到无能为力,只能通过法院起诉银行。
穆阿姨的观点:
1.黄成是银行的客户,遇到ATM机故障导致无法取款的问题,他的帮助**没有给出任何提示或警告,于是拨通了ATM机上显示的号码。 他完全相信这个号码是银行的客服**,所以他接受了接**的人所说的一切,并按照指示进行操作。 由此看来,银行ATM机故障导致黄成公司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曲叔观点:
1.银行在ATM机上给客户贴了温馨提示,并粘贴了**号码,作为客户,黄诚应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些提示。 他未经核实就拨打了一个陌生的**号码,并坚信对方是银行的客服,这是他自己的误判。 此外,根据银行规定,冻结他人账户需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而黄诚没有提供相应证明,因此银行拒绝冻结账户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黄诚在遇到ATM机故障后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责任和误判,因此银行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应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和谈判,以期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
法律意见书:1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将黄诚的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已构成诈骗罪。 因此,黄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徐某追偿。
2.银行在ATM机上张贴的“温馨提示”误导了黄成,使他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八十八条规定,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黄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黄成正当合法地向银行请求冻结徐某账户,防止财产转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冻结的规定,冻结银行账户应当是涉及刑法犯罪、金融违法行为或者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向银行发出冻结通知。 因此,银行拒绝黄诚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损害客户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但面对黄诚的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黄诚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银行应对黄诚的损失承担责任。
笔者特别指出,上述法律意见书中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上述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意义。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