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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判依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8日,安徽省某文化媒体与洛阳某县裴女士签订《抖音签约代理业务合同》,约定媒体公司将绑定裴女士的抖音店铺公众号,并确保绑定成功,合同期限为5至7个工作日, 代理报酬为21500元,裴女士将在账户绑定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费用。
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积极开展代理工作,为裴女士的服装店鉴定蓝V标识和门店账号。 7月12日,在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公众号绑定后,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中向裴女士发送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码,但裴女士一直没有付款。 次日,工作人员向裴女士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要求收取款项,但遭到拒绝。
该传媒公司委托洛阳律师事务所向裴女士住所地洛阳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处理
裴女士拒绝支付报酬,认为传媒公司违反了合同,应赔偿她的损失。 该人士辩称,合同签订后,裴女士根据合同向安徽某文化媒体提供了所需信息。 2024年7月12日,传媒公司工作人员突然告知,并非裴女士绑定的抖音官方账号,而是另一个人才混杂的商业账号,未事先征得裴女士的同意,导致双方签订《抖音签约代理业务代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第二条,“甲方应在抖电公众号绑定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 “目前这家传媒公司没有成功绑定斗笛官方账号,其违约行为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不应该支付代理费。 此外,还主张传媒公司应将裴女士的账户恢复到原状,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由于绑定行为错误,解绑“达人-混合企业账号”需要等到2024年1月8日,导致裴女士半年经营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由于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越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传媒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收集证据证明,裴女士的店铺为个体户店铺,不具备公司经营资格。 根据抖音平台《店铺公众号绑定实施细则》第3条第二条规定认证信息为店铺账号,安徽某文化媒体根据合同约定于7月12日完成了对斗笛官方账号的绑定,裴女士应支付报酬。 裴女士未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裴女士支付报酬215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后,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裴女士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某文化传媒支付报酬21500元,利息按202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起计算,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安徽省某文化媒体向千里之外的广发洛阳律师事务所邮寄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优质服务人民,敬业担当,律师模范”。
办案律师:刘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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