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朋友圈广告显示,一名女子在美容店花5万元注射***产品,但身体不适,随后在福州一家医院接受了假体植入手术。 该女子认为自己被骗了,遂向法院起诉美容店和注射其**产品的人,要求三倍赔偿。
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报案称,三名被告人不具备注射医美服务资格,其行为构成诈骗,因此判决该女子可按服务费的三倍,即15万元获得赔偿。
根据瑞金市人民法院报案的简要案情,原告小梅经常到被告温经营的美容院美容护肤,是该店的常客。 有一天,原告看到温的朋友圈发布**产品,于是咨询了温,温告诉小梅某省的夫妻(被告杨某、被告陈某)会做这个项目,小梅同意做**手术,温邀请杨、陈在自己的店里为小美做**服务,然后, 两对夫妇向小美注射了三次**产品,收取了5万元**的费用。
*服务结束后不久,小**感到身体不适,被告人表示小美的身体无法吸收注射成分,需要植入。 小梅随后前往福州的一家医院进行假体植入。 但之后,小**部分没有好转,于是我去医院做了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双侧乳房反馈无回声,需要定期复查。
小美觉得变美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对她的身心产生了影响,认为三名被告人是骗人的,于是向瑞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按照三倍的服务费赔偿损失。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经营的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美甲服务、化妆品、护肤品,不存在**资质。 温在朋友圈晒出**充值广告,邀请被告杨某、陈某为小美提供**服务,目的不是**病,而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美化颜值,具有明显的消费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温经营的美容院不具备注射医美服务经营资质,不具备开展医美服务的资质。 陈、杨某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资质,向小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主张存在欺诈行为,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三被告按服务费的三倍赔偿原告小美,即15万元。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或者接受的服务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是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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