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常菊平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部分规定。建议对《献血法》部分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科学界定和明确血站不合格血液检测的使用范围,制定不合格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利用和监管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偿献血制度。
在2024年全国人大两会期间,深圳全国人大代表们也带来了他们关心的话题,并提交给了深圳全国人大代表常菊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部分规定。“。 常菊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健康发展。
据调查,在献血者献血中,由于传染病指标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血液脂肪、溶血、血容量不足等,每年血站不合格血液的报废率在3%-5%之间。 按2021年全国采血量计算,当年血站报废非阳性血液数量约为114吨。 长期以来,我国采血行业严格按照《献血法》的规定,为医疗机构临床需要提供合格血液,血站未通过验血的血液未被有效用于其他用途,全部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这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浪费了宝贵的生物资源,制约了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血液利用的现实情况是,目前IVD行业90%以上的质控和校准品都依赖进口,不仅每年要花费一定的外汇,而且一旦欧美等国家限制出口,相关行业将受到很大影响甚至被消灭。 从技术角度来看,血库检测的不合格血液中的非检测阳性废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IVD的需求,如果允许这些不合格的血液用于体外诊断质控品和校准品的制备,可以大大降低相关产品对欧美等国家的依赖, 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血液研究产品的自主发展。因此,常菊萍建议对《献血法》的部分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科学界定和明确血站不合格血液检测的使用范围,制定不合格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利用和监管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偿献血制度。
常菊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献血法》的以下部分规定。 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血站必须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 不合格血液的利用和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此外,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不得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合格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目的; 对于临床用以外的血液,有关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给予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