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把握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审查动态,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IPO审查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行解读。 1. 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其确定
箱。
1.聚泉光电(688391)。
1、公司内没有实际控制人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30名股东。其中,持股比例超过5%的公司有4家,最大股东聚泉香港持股22家65%,第二大股东高华投资持股1167%,第三大股东东山投资***持股1076%,第四大股东Torch Integration持有875%,没有单一股东在持股比例上具有绝对优势。 (2)公司单一股东不能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会议作出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特别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目前,公司没有一个单一股东持有超过30%的表决权,因此,任何单一股东都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决定性影响。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未变动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5%以上(总持股比例超过股份总数50%)股权比例的顺序和结构三年来保持稳定,公司股权及控制权结构、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股权和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同时,上述股东采取了有利于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措施,如股权锁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和管理团队稳定性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可以控制发行人,确保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但是,基于上述案例,实践中也存在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即《**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所述的“发行人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实体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确定”。根据各交易所各板块发布的《**上市规则》,“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的组成、以往决策的实际情况、一致行动协议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客观、审慎、真实地确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以及表决权安排等,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此类情况需要严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