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国际妇女节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合肥市妇联开办“用案例讲法”栏目,带领大家了解与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典型案例, 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遵循能力。
用案例解释法律
我可以拿回我给第三方作弊的钱吗?
part.1
案情基本情况
王和邓于2002年登记结婚。 张某于2016年6月前往邓工作,2016年底,张某开始因业务往来与邓频繁接触,并发展恋人关系,直至2018年底。 后来,邓在特殊节日和日常生活中多次给张某送具特殊意义的红包,并转账大笔款项,共计20万元。 王某发现邓出轨、擅自赠婚财产后,起诉法院确认丈夫赠与无效,并要求张某退还捐赠的20万元。
庭审期间,邓对王某的主张没有异议。 然而,张辩称,他在不知道邓已婚的情况下同意了邓的追求,邓为了取悦她,自愿给了她钱。 在恋爱期间,两人分摊费用,花了13万多元,张某转账5万多元到邓的微信上,花了2万多元给邓买货等费用,上述资金应贴现。 张认为,邓作为夫妻之一,应享有对部分财产的独立处置权,邓捐赠的财产不应归还给邓的一部分共同财产。
part.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邓与原告王某存在婚姻关系期间,与被告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此外,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张某,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应认定刘某向被告张某捐款的行为无效,应当退还被告张某所得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张某依法向原告王某返还20万元。
part.3
律师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平等的,一方未经授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效。 但是,“第三人”财产的无偿赠与是处置日常生活不需要的公共财产,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挑战道德底线, 并且需要受到谴责。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的基本公序良俗和良德风俗,婚姻家庭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秩序。 上述判决虽然不能杜绝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但希望能激励受害方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告诫那些干预他人婚姻的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彰显法律的正义性,弘扬良好的道德。
法律条款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按折扣价赔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各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06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劳务工资、奖金、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 合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