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陈兴亮教授继刑法哲学和规范刑法之外的另一个学术领域。 判例法是用案例研究的形式来描述法律原理,这是陈兴亮教授对刑法理论的一种描述。
判例法研究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讨论与刑法有关的特殊问题。 我国没有正式的先例制度,因此,在官方文献中找不到先例一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这里的指导性案例就是陈兴亮教授所说的先例,在性质上是一种先例。 经过多年的研究,陈兴良教授完成了《案例刑法》一书(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 《判例刑法》一书以82个判例、117个专题类别为基础,形成共63个专题,通过典型判例裁判理由的法律理论,交织和勾勒出判例刑法的基本观。 本书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法通论》过去,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通论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论解释上,过于抽象,难以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刑法判例研究中,一些案例研究涉及刑法的一般原理,陈兴良教授试图从案例中提出问题,用刑法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将相关理论观点回归司法实践,解决个案中的疑难问题。 这种从个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个体,个体与抽象相互观察的研究方法,对提高我国刑法学通论的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例如,共谋问题在一般刑法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但是,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仍然局限于对刑法条款的解释,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总是机械地适用。 在本书《以讨债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定性研究——高永明绑架案与郭永航非法拘禁案》一节中,作者对同案犯的继承与竞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陈兴亮教授采用共同部分犯罪理论,认为在犯罪之间继承和重叠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不同犯罪之间的共同主犯。 这种观点消除了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偏见,即共同犯罪只能在同一犯罪中成立。 此外,还结合典型案例,对未完成犯罪、教唆犯、犯罪数量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刑法一般研究领域的前沿成果。
二、刑法具体条文中个人犯罪研究过去,我国刑法学术界对个人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个人犯罪为依据讨论个人犯罪的现象,未能拓展理论视野,因此与一般的刑法理论研究相比,个人犯罪研究停留在较低的学术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难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科学解决,就会影响我国的司法水平。 在刑法判例研究中,陈兴亮教授选择争议较大的案例,对个别犯罪进行综合研究,尤其注重对裁判理由的分析。 通过个体犯罪的视角,放大了刑法理论的应用效果。 例如,徐婷案就是一个在中国社会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件。 在“利用ATM机故意恶意取款的定性研究——徐婷盗窃案”一节中,笔者从刑法专业性、规范性分析的角度对徐婷的定罪结论进行了评价,强调了对徐婷案件的理性态度。 本节陈兴良教授运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理论、贪污罪、诈骗罪、盗窃罪等刑法子原则,对徐婷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法律原则进行了非常深入的分析,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刑法具体规定理论是刑法一般理论在个别犯罪中的应用,但也有其理论特点。 过去,中国刑法学者有一定程度的鄙视个体犯罪研究的偏见,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事实表明,只有完善了刑法分则理论,才能形成成熟的刑法一般理论,而刑法分则理论的发展离不开对个别犯罪的深入研究。
3. 刑法研究中的论证功能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刑法知识的转型,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转型。 我国司法机关如何在犯罪鉴定活动中运用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的应用存在哪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揭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本书的案例研究研究中,讨论了定罪各方的问题。 例如,在《合法贷款后拒以欺诈手段拒还贷款的定性研究——吴晓丽贷款欺诈案》一文中,陈兴亮教授分析了法官客观上没有贷款欺诈,而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找到被告不构成贷款欺诈罪的依据, 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界定犯罪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此外,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犯罪组成制度? 对于这些与刑法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节作了较为深入的**,特别是对我国现行的四要素犯罪构成体系与大陆法系的三级犯罪学体系的比较,强调犯罪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循序渐进。 该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示范作用。
陈兴亮教授指出,判例刑法研究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的思路,对于提高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应予以充分肯定。 陈兴亮教授认为,在从文本刑法向实用刑法转变的过程中,判例刑法研究是必要的桥梁。 从某种意义上说,判例刑法是我国刑法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一个知识增长点。 陈兴亮教授发起的判例刑法研究拓展了我国刑法研究的空间,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真正体现了刑法作为部门法的实用价值。
从刑法哲学,到规范刑法,再到判例刑法,陈兴亮教授的刑法学术研究轨迹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来。 这条轨迹将进一步延伸,这是陈兴亮教授对时代的期待。
一端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