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被继承人债务偿还纠纷的法律依据,只有《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所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限额内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得自愿偿还。 北京中恒鑫律师事务所马力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和审判实践,对继承人还债纠纷的实务问题作了具体解读,供大家参考。
1.法律规定。
主管法院在解决死者债务纠纷时的裁决:
(1) 死者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这种观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虽然表面上是债务偿还,但实际上与继承遗产的行为混杂在一起,根据《民事案件诉因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纠纷、赡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均属于二级诉因“继承纠纷”下的**诉因,由死者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地的法院管辖。
(二)依法根据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管辖
根据这种观点,虽然在《民事案件诉因规定》中,关于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争议是继承纠纷的次级诉因,但其实质是争议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后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替换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身份,代为还清债务,不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因此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争议,应当按照原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
二、难点分析
在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纠纷中确定继承人的困难分析:
1.继承人的身份很难获得
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首先需要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但在实践中,几乎大多数债权人只有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至于继承人,只能确定是否有继承人,他们对自己的身份一无所知。
2.继承人的范围无法完全确定
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确定所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的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只在原告提供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以原告未提供全部继承人信息为由驳回原告诉讼的案件不少一些法院会利用共同调查制度,依职权查清继承人的所有信息,并追加原告未提供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三、处理原则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处理规则
1.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
这些判决大多是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权的案件法院认为,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权会影响被继承人债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放弃无效命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财产实际价值的限额内还清债务。
2.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这种判决的重点是保护继承人的意志自由。 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可能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应当尊重继承人放弃和处分权利。
3.命令继承人担任管理人
这种观点是一种折衷的情况,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尽管他们明确放弃继承老百姓也同意财产应该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最终获得了遗产,而不必偿还死者生前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