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卡纠纷、标准条款、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
主题:信用卡纠纷。
[要点]。
发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示或解释信用卡合同中的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标准条款,导致持卡人对该条款缺乏认识或理解,并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将支持持卡人的诉讼请求。
如发卡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支付分期费、利息、违约金等,且持卡人认为发卡行要求的总金额过高,需要适当减少的,法院将基于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判决, 考虑国家金融监管相关规定、未偿还的金额和期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发行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事实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被告李某违反金穗信用卡收款合同约定为由,起诉李某偿还透支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 被告李某对贷款本金没有异议,但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有疑问。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申请金穗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并清楚了解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合同协议的约定。 利息在免息期满后,根据信用卡条款及细则按日利率5/10,000计算。 罚款为最低还款额的5%,手续费为提现费和分期现金费的1%。
截至2021年2月8日,李某的透支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103 80634 美元,应按照合同规定偿还。 考虑到李某目前的财务状况,法院决定在执行还款时给予一定的利息减免。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中国农艺银行金穗信用卡使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应信用卡贷款本金的主张。 根据法院裁定,贷款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每年24%的限额。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信用卡纠纷是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殊商户、实际出纳人或持卡人在发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对权利义务的争议。 就发卡行和持卡人而言,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足以支付提取或消费的现金金额时,双方之间关于金额不足的部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金融贷款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银行卡合同是标准合同,利息和违约金条款是标准条款。
在银行卡的实践中,在向持卡人介绍信用卡时,一些发卡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只强调信用卡的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等优惠优惠,却避免了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等问题,逾期还款将收取复利和违约金, 或仅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但不告知持卡人分期付款将按时收取,逾期付款将收取违约金。这种做法让持卡人蒙在鼓里,无法理解利息和违约金是如何收取的,或者信用卡透支交易的年利率如何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 在不了解这一重要信息的情况下,许多持卡人在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签署了信用卡合同并收到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