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器支付业务的调查与反思

小夏 科技 更新 2024-03-05

聚合支付又称“综合支付”,是指整合多个支付渠道,为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对账等一站式综合支付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商户对账难的问题。 因此,一经推出就受到商家的广泛欢迎,并迅速在市场上推广。 目前,聚合支付产品主要整合支付宝、微信支付、Apple Pay、JD.com、银联等机构的交易渠道,覆盖APP支付、客户主扫支付、客户扫描支付、银行刷卡四大支付场景,涉及聚合技术服务商、收单机构、在线支付机构、发卡机构等多个市场主体。 从功能上看,虽然聚合支付与传统POS交易相似,但两种支付形式在商业模式、信息处理机制和市场定价方面仍存在显著差异。

1 聚合支付业务模式。

在聚合支付推广初期,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线支付机构直接向聚合器服务商发布接口规范,聚合器服务商为商家提供技术服务。 因此,聚合服务商通常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并建立了自己的相关交易处理平台,并拥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随后,网络支付机构改变业务模式,逐步关闭与聚合服务商的渠道,配合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支付机构、银行机构履行收单职责。

1.1、聚合服务商直接对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线支付机构。

在这种模式下,聚合商对商户进行扩容,收集商户的相关许可证,并提交给在线支付机构,由在线支付机构审核并签署合同。 然后将商户号码发给聚合商服务商,聚合商完成技术开发、发卡、调试、安装等工作,并交付给商户。

目前聚合支付多应用于客户主动扫码和客户被动扫码两种支付场景。 在这两种支付场景中,交易信息由商家发送给聚合器,由聚合器发送给在线支付机构。 不同之处在于,在客户驱动的扫描业务模式中,客户需要在聚合器服务商的H5页面输入交易金额,因此部分交易信息由客户发送给聚合器服务商,其他支付信息由聚合器服务商委托的商家生成和传输; 但是,在客户被动扫码的场景下,交易信息完全由商家传输给聚合器服务商,然后聚合器服务商根据接口规范将其发送给在线支付机构。 在与在线支付机构直接对接的模式下,商家资金由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机构直接结算到商家的结算账户。

1.2. 聚合服务商与收单方对接系统。

在与收单方对接的模式下,聚合商对商户进行扩容,收集商户的相关许可证并提交给收单方,由收单方审核签字,聚合商完成第一张卡的技术开发、生成和调试,然后交付给商户。 客户主动扫码和被动扫码的交易信息流流程与第一种商业模式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交易信息由商家发送给聚合器服务提供商,然后通过收单机构发送给在线支付机构。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商户结算从在线支付机构转入收单方储备账户,收单方直接将结算结算转入商户结算账户。

1.3. 聚合服务提供商提供收单外包服务。

目前,随着网络支付机构业务模式的调整,一些聚合服务商逐渐转型,只为收单机构提供商户开发、商户培训、回访、巡检等外包服务。 商户协议和资质审查由收单方完成,结算资金由收单方直接结算到商户的结算账户。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聚合商不涉及收购这一核心业务。

2 聚合支付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2.1.交易主体的角色错位。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作为持牌支付机构,具有收单机构的资格。 然而,在第一种商业模式中,上述两家机构同时扮演着“发卡机构”、清算转账和收单机构三个角色。 在该部分中。

在第二、第三种商业模式中,还承担着“发卡行”和清算转账的角色;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系统交易对手因提供商户接入、资金结算、交易处理等服务而成为实际收单方,支付主体的角色被错位。 在复杂的支付交易中,支付主体角色的错位容易导致支付业务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支付风险不断累积。 支付行业的整体安全性和清算效率取决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线支付机构。 系统性风险源于在线支付机构的系统故障、信用违约或流动性风险。 此外,在第二种模式下,有四到五个市场主体连接到系统并参与交易处理,如果其中一个系统或通信失败,则无法完成聚合交易,系统的脆弱性大大增强。 同时,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市场参与者需要根据不同在线支付机构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改造,这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二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与线下银行卡收单市场不同,聚合支付主要以系统对接方的民事协议为主,协调处理客户投诉、纠纷处理等事项,不仅缺乏法律规定,也缺乏交易对手制定的业务规范和处理流程。 在发生大规模风险事件时,相关主体容易相互推卸责任,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消费者在法律规范层面的损失赔偿第一责任为例,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支付机构推广尚未形成国家或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服务时, 无条件承担客户首次支付直接风险损失的全部责任;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收单方应当负责提前向客户付款。 因此,在第一个。

2、在三种商业模式中,当网络支付机构成为“发卡机构”和清算转让方,银行、支付机构等系统对接方承担收购角色时,政策依据不明确,谁承担客户损失赔偿的首要责任。 此外,一些网络支付机构向发卡行发送的交易信息要素缺乏完整性,容易造成欺诈交易隐患,损害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2.2、业务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

首先是主密钥的生成和管理。 在该部分中。

在第一、第二商业模式下,微信支付、支付宝、福友支付等支付机构纷纷向聚合服务商发放接口密钥,并进行系统对接。 但是,从整体支付流程框架来看,如果改变密钥管理模式,则无法完成聚合支付。

二是事务处理。 第。

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商业模式下,商家的***卡由聚合服务商制作,交易信息也由聚合商服务商代商发放,经系统识别后分别发送给微信支付和支付宝; 传输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订单信息、商家和产品名称、用户身份信息(以加密形式传输)、脱敏后银行卡的最后四位数字。 因此,从交易信息处理的角度来看,聚合服务商对***卡的制作,以及系统对交易的识别和分配,是否被定义为交易处理; 同时,聚合服务商传输的交易信息内容是否敏感,是否存在交易变更、二次清关等商业风险,是否需要整改。 此外,如果此类商业模式涉嫌违规,如果收购方收购了聚合服务商的部分股权,是否不在整改范围内。

2.3.线上线下**双轨制。

目前,线下银行卡收单遵循指导,而汇总支付则按市场定价。 从商家的角度来看,银行卡的线下收单手续费大致为06%,借记卡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总支付费用为 035% 至 05%.从收单机构来看,银行卡线下收单收益一般为0借记卡交易金额的12%75元帽; 收单收益总额为01% 至 03%.从发卡机构的角度来看,银行卡的线下收单收益大致为045%,借记卡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在汇总支付中,发卡机构收到的渠道费用很少。 因此,从第一点来看,商户和收单机构推广和使用聚合支付的利益更受驱动; 收入原本属于发卡机构,也由在线支付机构和收单机构获得。 线上线下双轨制不仅挤压了传统的线下收单市场,还影响了现有的利益链,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3 政策建议

3.1.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加快线上支付清算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明确和纠正相关支付主体的角色定位,使其能够顺利、自主地发挥自身职能,梳理和完善聚合支付业务模式下的客户投诉、错误和争议处理机制,降低支付业务风险, 强化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3.2、加强对交易处理行为的分析、研究和规范化。

众所周知,支付的核心是交易处理。 随着支付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基于系统对接和信息传递的支付创新将不断涌现,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 建议在尽快颁布条码支付行业标准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中各类交易处理行为的调查研究,通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对交易传输、存储和处理的行为规范,进而规定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明确“交易处理”的定义, 从而从根本上完善前瞻系统规范。

3.3、完善线上线下业务定价机制。

建议在线支付清算平台正式投入运营时,适当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完善线上线下定价机制,维护各方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发卡等市场主体的分工贡献,让业务顺利开展, 清算和转让,以及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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