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军:重启《反虐待动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吗?

小夏 宠物 更新 2024-03-02

作者]。金钱大军他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几年前,昆明动物园“猴猫共存”的争议一度成为社交**的热点,相关话题多次冲上热搜。 这已经不是网友第一次发声说虐待动物了,因为**,已经有十几起虐猫、虐狗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这是否表明公众对动物保护的看法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恢复《反虐待动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9年《反虐待动物法》草案引起轩然,在立法目的、可行性、公平性和适用可能性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导致专家意见草案崩溃,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不可否认,近年来经济发展和新思想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对动物保护的观念,但这是否足以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 如果恢复《反虐待动物法》,应该遵循什么立法目的来收集更广泛的社会共识?

虽然公众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谴责基本相同,但在一致认知的表面之下,存在着尚未弥合的根本鸿沟,这也是当时《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的争议焦点——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利益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动物利益? 因为立法不可避免地无法避免人类利益与动物利益的冲突:深度动物保护必须涉及人类利益。 有人质疑,人的福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动物的福利必须得到保障。 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两者并不矛盾,保护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本身。 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基本上是在保护人类的前提下进行的,从《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的立法宗旨表述中可以看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这部法律是制定的。 “在《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中,必然会涉及到人类利益和动物福利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实际矛盾和冲突不容忽视。

《反虐待动物法》草案中最大的争议是禁止非法食用猫狗肉的条款。 这一争议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为它涉及一些当地人的饮食习俗。 对这一条款的讨论往往涉及关于食用猫肉或狗肉是习惯性还是生理需要的争议。 如果只是人类对蛋白质的生理需求,那么很容易找到替代品; 但是,如果它来自生活习惯,尤其是当地的习俗,那么简单的禁令可能会有问题。 一般而言,禁止某些习惯或习俗的立法往往需要较高的执法成本,更有可能产生附带的负面后果,甚至可能对立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违背立法原意的损害。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涉及习俗的事情都不能被立法禁止。 韩国一向实行狗肉消费,但今年1月9日,韩国国会以208票对0票通过了《禁止饲养、屠宰和分销狗作为食物的特别法案》,该法案将于2027年生效。 法律明确禁止饲养、繁殖和屠宰狗作为食物,以及分销和销售狗和加工过的狗肉。 以食用为目的屠宰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6元)。20,000元)。然而,也应该注意的是,在缺乏良好的概念或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仓促立法可能会在更大程度上危及动物福利。 更可能的途径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包括立法(地方立法)和司法机构。 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将犬猫的消费排除在白名单之外。 对危害动物福利的行为进行分类,规范人们已形成基本共识的虐待动物行为,以切实可行的倡导规范促进社会或部分公众习惯的改善。 必须明确的是,食用猫肉和狗肉在过去可能是一种习俗,但在中国任何地方,严重的虐待动物从未成为习俗。

因此,《反虐待动物法》的制定应兼顾人类和动物的利益,并寻求两者利益的最佳平衡。 在保障人类合法道德利益的前提下,要用文明道德来克服丛林法则。因此,制定《反虐待动物法》首先应合理划定保护的基本边界,从而明确保护的操作规范和违法行为的后果。 超越界限,划定保护行为的倡导范围。 其次,应根据保护的边界,明确立法中一些关键概念的法律含义,如虐待和动物,以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纠纷。 最后,重要的是要确保现有的动物保护规则得到现有系统的支持,或者至少被纳入其中。 为了使立法实现其功能期望,必须确保执法单位有执行法律的意愿和可能性。

因此,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是在寻求社会共识**,加强立法的可能性。 在当前背景下,理性、持续地讨论立法的可行性,或许比立即出台一项立法要好,激进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不仅会降低立法的可能性,而且不利于在真实的动物保护环境中,加速形成全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 当然,这个过程不一定很长,正如今年早些时候韩国的上述立法所证明的那样。

本文原载于2024年2月28日《上海法制报》B3版,朱飞担任执行主编,徐辉担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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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陈淑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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