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税务局于2024年1月发布)。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系统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在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等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角度来看,部分律所的财务管理并不规范少报收入、未规范成本支出的现象,行业税收风险较大。
为进一步服务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办理2023年度营业所得税调节申报,促进律所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法治夯实基础、稳预期、长远利好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梳理了《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事项》《律所行业声明》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于一些关键的风险防范事项,现提供以下提醒:
1.规范账户设置和依法账户。 对律师事务所出资的律师业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实征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业务收入不得少报。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全面及时地报告其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无论收款还是支付,也无论收入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都应视为当期收入。 律师的佣金收入、工资收入应当并入营业所得,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未开票收入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3.受资助律师的办案佣金和工资、薪金不得在申报营业所得时扣税前扣除。
4.办案费用按收入25%固定扣除的规定,不适用资助律师,参办律师办案费用按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5.职工律师在取得佣金收入时,不得超额或者重复扣除办案费。 职工律师办案费用,如交通费、信息费、通讯费、职工工资等可以选择固定扣除股票收入的25%,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根据事实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报销,但不允许重复扣除。
6.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员工培训费用,可以计入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教育费用; 除律师个人承担的专业培训费用外,除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专业培训费用可税前扣除外,其他培训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7.非真实发生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明显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律师事务所产生的各类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9.出资律师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费用混为一谈,难以分摊的,全部作为出资律师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和投资律师及其家属共有的固定资产难以分割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的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实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金额或者比例。 未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不得扣除。
11.员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不得超额扣除。 律所拨付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事实标准扣除的5%; 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按事实扣除,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 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相关商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12.不得少报、隐瞒员工薪酬,不得夸大员工人数。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落实工资薪金申报,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职工律师的佣金收入按规定纳入工资薪金代扣申报单。
13.出资律师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营业所得的,可以从综合所得或者营业所得中申报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6万元,但不得重复扣除。
14.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年度营业收入全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先分后税”,总分配比例等于1。
十五、法律援助机构非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的法律援助补贴,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投资律师应于3月31日前办理营业所得年度对账,并提交《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B)》; 如果营业所得来自两地以上,还应当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C)》。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出资律师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营业所所收入申报工作。
黄军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会计+法律双学士学位和经济法(财税)硕士学位。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经市(国家)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经市(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经市(武汉)财税法务部主任,东湖市行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执业以来,坚持深化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涉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00余件,发表涉税文章300余篇,多次获得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等荣誉。 曾参与起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操作指引》和武汉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案件辩护指引》,参与编纂《中国税法疑难案件实务》和《中国税务律师实务》, 著有《出口退税实务分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地址:武汉市岳家嘴山河大厦40楼,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