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14日
承认“妾”的存在。
1912年12月14日,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一项条例。 该条例称为《暂行新刑法补充条例》,是北洋**4月30日颁布的《暂行新刑法》的又一补充,其中第十二条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妻子为妾,第二百八十九条将已婚妇女称为妾。 ”
关于本条的解释,大理院(**中期后改为“最高法院”)的解释是:
任何具有作为家庭成员永久同居含义的人,以及与父母有类似夫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立。 法律不限制手段。 ”
如果用外行的话来说,那就是:
与此前颁布的《新刑暂法》相比,此次修订明确承认了“妾”的存在,进一步提高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为什么自称“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制”的***,一直想谈“妾”,甚至回头?
这还要从中国“嫔妃”的历史说起。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双轨制”
一个走在正确的轨道上,即“一夫一妻制”,另一个走在支线上,与前者相辅相成,即“一夫一妻制和多边形妾”。
“嫔妃”二字出现在商代的甲骨文铭文中。
在甲骨文中,“妃”字来源于“女”的“辛”,“女”不言而喻,“辛”的意思是“刑具”。 因此,根据郭沫若的《甲骨文研究》,“妃”字首指“**”。 后来,它也被用作女性对自己的卑微称呼,例如“妾心......”
至于“妾”何时演变成相对于“正妻”的“侧室”的意思,确切的日期已经不详,根据《礼经:都义》的记载,至少在周时期,“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就形成了:
这句话至少传达了三个含义:
首先,天子可以有很多妻子; 第二,天子的妻子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第三,妻子的数量因行政级别而异。
春秋战国时期,礼仪崩溃,权贵的王爷也管不了那么多规矩,据《官子小匡》记载,齐襄王已经是“九妃六妃,千陈嫔妃”。
皇帝这样做,下面的人自然愿意效仿。 至此,“妾”已经成为一种习俗。
“妾妾”这件事背后的原因,其实并不难概括。
第一个原因自然是“男性权力”。
一个男人占据了两个、两个以上甚至大量的女人,然后不得不按照男人规定的社会制度和道德体系对她们进行分层、管理甚至奴役,这本身就是笼罩在男性权力意识中的性别歧视,“妻妾”也成为男性地位和男性权力的标志。
在这方面,历朝皇帝最为明显。
自秦朝以来,皇帝的“后宫美人”数量急剧增加,汉元帝的后宫有3000人,隋炀帝的后宫有10000多人,唐玄宗李隆基的后宫有4万多人——基于李隆基能活到100岁的事实(事实上, 他活到了77岁)。
李隆基和杨贵妃在电影《妖猫传》中。纵观整个社会,从朝廷到百姓,很多经历过“无才就是德”“三有德”的教育压迫的古代女性,也都服从了“依男”的观念,尤其是很多没有生存能力的穷婆,往往把当“妾”当成可以接受的出路。
第二个原因是儒家对生育崇拜的“孝道”。
除了放纵享受的一面,在“妾”的习俗背后还有“代代相传”的内在观念,尤其是儒家文化“三不孝,无后人大”的强大推动力。 这在精英和普通民众中都很明显。
到了元明时期,“妾”的习俗已经成为一种合法化的制度,并得到政府的承认。 《大明法》明确规定:
如果一个男人年满四十岁,没有孩子,他可以纳妾。 ”
而这个“儿子”往往不是指孩子,而只是指“儿子”,这也为“妾”提供了更多的理由。
海瑞等清朝官员一生娶过三个妻子,至少收了两个妾室。 娶了妻子徐,为海瑞生了两个女儿后离婚,后来又娶了二任妻子潘,进门不到一个月就被赶出去了; 然后娶了第三任妻子王,并育有两个儿子,一个是海中拓,一个是海中梁,两人都英年早逝,王因病去世,在她死前十一天,韩贵妃上吊自杀。
海瑞七十岁后,娶了邱妃,生了一个儿子,但不久后也去世了。
海瑞被解雇是有名的,但“海瑞的妃子”的故事却不是很火爆,至于妃子的原因和目的,后世各有看法。
《明朝1566》中的海瑞形象。当然,“继承”既可以是“纳妾”的理由,有时也可以是障碍。
唐朝是一代名臣方玄陵,一夫一妻制,从不纳妾。 方玄灵是不是分心了? 其实不然,但他的妻子陆坚决不容许。 这件事情一度惊动了唐太宗,太宗亲自出面劝说陆家,但陆家宁愿死也不听话。
这件事的背后当然有方玄灵对妻子的恐惧,但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陆家一共为方玄龄生了四子两女,可谓儿孙满屋子。 “妾”也要讲基本法,而方玄灵妾的根本理由是欠缺的,自然也矮了不少。
当然,中国人“妾”的两大原因综合结合起来,也可以看出:
历朝“嫔妃”的地位都不高。
《礼经》中有这样一句话:
雇用你,你就做妻子,跑了,你就做妾。 ”
明传媒娶妻,私奔只能算是纳妾,这大概是比较早的“纳妾”定性。
随着时间的演变,“妾”的地位其实已经下降了,这从这个群体的昵称中可以看出。
在早期,嫔妃也被称为“妾”(媵,指与妻子结婚的人,其地位本来高于妾),然后称为“姬”,“姬”是周王朝的姓氏,也指“美女”的意思,然后有“如夫人”的称号, 至少有一个词“夫人”。
秦朝以后,“妾”之风盛行,“妾”的地位慢慢“降格”,汉末南北朝,“嫔妃”被称为“小妾”、“妾”、“别室”、“侧室”、“别室”、“小星”等,而在唐代,她们也被称为“少妻”, “侧妻”、“小妇人”,宋代称“只侯”、“左右人”、“平床”、“近”,清朝曾称“姑姑”和“姑姑”。
而在后来的民间,他们懒得叫那么多名字,统称为“小老婆”。
清朝豪门的嫔妃在家庭地位上,“妾”明显不如“妻子”,实际上她的地位可能只比奴隶高一点。 这一点也可以从当时的一些**中看出。 比如《红楼梦》中的赵姨,她是贾铮的侧室,贾欢和檀春的亲生母亲,却在贾铮府里没有地位。 檀春虽然是贾铮的女儿,但因为是赵姨所生,所以她不是“妾”而是“妾”,所以她宁愿讨好主家的王夫人,在某些方面也不想和亲生母亲走得更近。
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妾和妾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 妾(尤其是嫡长子)有资格继承爵位和爵位,参加甚至主持祭祀仪式,而妾则完全没有资格。 在财产方面,妾室基本不可以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但这种情况从宋代开始发生了变化,嫔妃也可以得到一小部分财产,可能是因为妾室的情况太普遍,不允许妾室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和继承, 这将引起许多社会问题。
跳出“家”的圈子,“妃”的地位就更低了。
唐朝“安石之乱”,张勋率民保卫绥阳的故事是众所周知的,但其中有一个细节让人无时无刻不在流连忘返,据《旧唐书》记载,绥阳城粮食用完时,荀乃出妾出来,杀了三军大军宴侍军。”
这一举动在当时看来是正直的凌然,甚至让人感动,但从现在来看,简直是毛骨悚然:没东西吃,就把自己的小妾抓起来杀了给大家吃。 这也反映了当时“妾”的社会地位。
从历朝历代法律的制定来看,“妃妾”的地位也一目了然。
《唐法》明确规定,丈夫殴打妻子罪从轻(相对于妻子殴打丈夫),妻子殴打妾室的刑罚等同于丈夫殴打妻子。
虽然明朝在法律上肯定了“嫔妃”的合法性,但《大明法》明确规定:
如果丈夫殴打妻子,如果他被杀,他将被绞死; 丈夫殴打小妾,若是被杀,只判处百杖流放三年。
妻妾的地位一目了然。
但有意思的是,妾妾的地位虽然不高,但娶妾的成本其实并不低。
这也是古代不是人人都能“妾”的重要原因。
成语“齐人的福”本来是定义“妻妾幸福生活”的意思,但这个典故来自“齐人有妻妾”中的“孟子”,意思是这个有妻妾的齐人其实每天一大早就去墓地吃别人的供品, 然后满嘴油回来,说政要请他吃饭。
虽然这是孟子为了不择手段地追求荣华富财而编纂的讽刺寓言,但也可以看出,养妻纳妾,人生的压力不小。
唐代大作家刘玉玺被降为苏州荆棘史,并参加了一个姓司空李的宴会(据说这位司空就是写了名文《慈悲农》的李氏绅士,但有争议),宴会期间,李司空请歌手来帮忙玩, 有一位色彩和艺术都不错的歌手姬,刘玉玺立即写了一首诗《送给李思空的礼物》:
高毛云鬠宫如妆,春风如杜薇娘之歌。 闲着没事,断绝苏州历史,是司空见惯的。 ”
这首诗除了留下了成语“司空见惯”之外,还为后来的汉语教学留下了一个中心思想:
刘玉玺对宴会的奢华感到不满,感叹百姓还活在水火中,通过这首诗表达了对李司空的谴责和告诫。
但这个故事的结尾有一个逻辑是绕不开的:李思空见刘玉汐那么喜欢这个歌手,就给他送了个妾,柳玉汐也开心地笑了。
如果你想不满和悲伤,谴责和劝诫,那你为什么要接受别人的礼物呢?
这个典故至少反映了两件事:第一,嫔妃在古代确实是私有财产的,可以随心所欲地给予; 二是像刘玉玺这样当过**,名气很大的人,要娶妾子,还不容易,甚至要交换自己的作品。
如果要再举一个例子,就轮到倒霉的海瑞了。
海瑞以穷著称,母亲生日那天去买了两斤肉,被报道为大新闻。 但海瑞当初淳安县县长的时候,年薪是十二石米加三十多两银子,虽然不多,但按照当时的价格来看,其实已经绰绰有余了(明朝普通平民平均一年要花几两银子)。 更何况,海瑞在家乡还有四十亩祖传地,每年至少能带来二十两银子的租金。
其背后的原因,可能与海瑞的“三妻两妾”有关,尤其是妾室。
第五十五集,狄元外想找个手艺好、会煮菜的丫鬟,他选了又讨价还价,最后花了二十四两银子。
而且娶妾比买丫鬟贵多了,而且**海瑞这样的妾室比较讲究,再加上彩礼宴费等费用,有人算了一下,一般至少要五十两,好一点的要一百两。这还不算纳妾后的生活费。
另外,即使有纳妾的条件,要通过“老婆”级别也不容易。
1920年5月23日的《宣言》曾刊登过这样一条关于“妾”的社会新闻:
南京下关某转运公司的经理王某,年纪大了,膝盖还没软。 与继承人关系密切,打算娶一个姓女人为妾。 就像怕狮子在河东咆哮的王者一样,不敢犯错。 是亲戚的朋友和老婆一起疏通,老婆满满是许诺,却提出了五个条件:
1)进入抽签和举行婚礼时,女性不允许穿红色衬衫以显示妻妾的区别。(2)女人必须被尊为他的妻子,而不是姐妹。 (3)王某的月薪全部交给妻子,不允许妾室操。 (4)妇女每月必须使用10元用于小用途,并且不得超过一次付款。 (5) 购买服装和珠宝需要征得同意。
王温回复如下:
1)与某个女人的这种协议很难承认。(2)非的妇女具有可比性,本项稍后再讨论。 3.對自由的限制應予修正。 (4)认可。 (5) 致谢。 听说妻子对答复不满意。 与王某商量了好几天,但仍未解决云问题。 ”
“纳妾”不仅对女性不尊重,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代价也不低,所以从清末开始,当西方学习渐进时,“废除轮廓制度”的呼声开始越来越高。
在许多进步人士眼中,“纳妾”是中国落后的象征,就像“吸鸦片”、“缠足”一样,中国要想跻身现代文明国家行列,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就必须废除这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坏习惯。
然而,改革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在“废妃”的道路上,近代中国一批名人表现出矛盾的一面。
最有名的应该是康有为。
康有为一直强烈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和“男女平等”,为此,他极力主张“一夫一妻制”。 但除了娶妻之外,他一生中还娶了五个妾,有中国的,也有日本的,基本上都是未成年的女孩,而且大部分都是他在流亡期间娶的,可谓是“逃到**,接受**”。
康有为60岁去西湖时,也见到了一位18岁的张姓女子,康有为数次上门求婚,但都被张家拒绝了,但他一直在跟踪,终于得到了张家的认可,在上海举办了一场宴会, 并娶了他的第五个妃子。
康有为,事实上,不仅是康有为、闫辅、唐少义、马银初这几批近代中国“睁开眼睛看世界”的人,都满脑子都是经济,主张民主平等,而且都是妾室,有的还不止一个。
至此,梁启超也未能幸免。
1898年,梁启超和谭思通成立了“一夫一妻制世界协会”,倡导“一夫一妻制”。 谭思通不久就义了,梁启超后来违背了当初的诺言,娶了侍女王桂权为妾。
虽然这个“妾”得到了梁启超的妻子李慧娴的同意(李慧娴为梁慧娴生了一子两个女儿),而梁启超一直心愧疚,让孩子们叫王贵泉为“阿姨”,但毕竟算是妾。
过去的这段时间,也让梁启超对日后批评“嫔妃”的底气少了几分。
1925年,梁启超在清华大学一堂中国通史课上说: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纳妾制度的不合理性无话可说; 然而,在最发达的家族制国家,继承尤为重要,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根基; 所以,清朝修新民法的时候,提出禁止改革的人不少,又因为包袱堆积如山,又因为奥卢没有妾室,仆人也看不出他们对私生子的好认知。 因此,妾的地位还是法律承认的。 ”
他的学生王铮不买老师的说法,他说:
如果认识到纳妾在人权方面是不合理的,就应该努力消除它。 如果它因为深深的历史渊源而自生自灭,那么1911年的革命将特别多事。 ”
1905年,梁启超与长子梁思成(左一)、三儿子梁思忠(右二)、长女梁思顺(右一)合影于东京。 梁思成、梁思顺是李慧贤所生,梁思忠是王桂全所生。 王桂全为梁启超生了四子两女。王铮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全国各地的妇女团体也开始开展各种运动,要求“男女平等”,废除“纳妾”制度。
在各方的呼吁和努力下,1930年《中国**法典》的《亲属法》中终于出现了以下规定:
纳妾制度应该立即废除,尽管实际上仍然有人不允许他们的存在得到法律的承认,他们的地位不受法典和法律特别法的约束。 ”
问题在于,法律只说“应该紧急废除”,但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要宣布。
更重要的是,《亲属法》第1123条第3款规定:
非亲属但以永久生活为目的而住在一起的人被视为家庭成员。 ”
这无异于给“妾”制度开了后门。
因此,尽管法律颁布了,但“妾”的风潮并没有平息,高官和富人都像往常一样纳妾,尤其是那个时期的军阀,他们以妾多为荣:四川军阀杨森有12个妾室,山东军阀张宗昌有24个妾室,四川军将范少曾的姑姑和妻子多达40个。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
《婚姻法》第1条规定:
男女可以自由结婚,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 ”
第2条规定:
禁止重婚和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
20世纪初,北京的基层干部上街张贴宣传《婚姻法》。《婚姻法》颁布后,其实很多男人并没有当回事。 1950年11月20日,河南农民萧长贵骗妻回老家,随后举行宴会,公然收纳妾。 **工作人员迅速赶到,叫停仪式,并重申“纳妾”是违法的。
同年,湖北有个叫李成才的地主因为怀疑自己的小妾张青莲**,将她打死,并威胁说:“这是我用钱买来的妾室,有什么关系。 当地公安局一审将其抓获并判处死刑,但李成才不服上诉,维持二审原判,最终执行死刑。
在报道了几个典型案例后,很多中国男人终于知道,以后真的不能纳妾了。
对于原有的妾,《婚姻法》明确规定,在条例颁布前娶妾的,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中——女方要离婚,男方不能阻止; 如果女方不想离婚,男方有义务赡养她。
这个规定一出,那些以“妻妾群”为荣的男人们又遭受了一次打击。
以广东为例,广州有37起纳妾离婚案件,1951年有80起,1952年有100多起,1953年有近500起。
至此,中国的“妾”风终于成为历史。
本文末尾)写在末尾。
人们普遍认为,“一夫一妻制”是对女性的保护。
但近两年来,一直流行着一种说法,“一夫一妻制”其实保护了男人。
如果想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可能会有一些道理。 在《薛兆峰经济学讲演录》中,薛兆峰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引用了波斯纳法官的观点:
“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购买成功男性的政策,其效果是财富的转移。 它减少了女性的选择范围,减少了成功、更具吸引力的男性的选择,也减少了更年轻、收入较低的男性更容易被冒犯的选择。
它使妇女从较富裕的人转向较不富有的人; 从相对少数人的手,到很多人的手。 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实际运作方式。 ”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整天幻想着“三妻四妾”的男人,真的应该权衡一下自己的能力和长处:如果真的能打通“妻妾制”,你是受益者还是输者?
但另一方面,我不能同意这一点。
这个论点的前提是,女性更有可能与成功男性结婚和繁衍后代,甚至不介意男性有其他配偶。 虽然这背后可能有经济甚至生物学上的原因,但它既“自信”地代表了所有女性,又忽略了一个时代的背景:
不管你承认与否,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父权社会”中,总的来说,男性在社会地位、财富支配和特权方面都远远超过女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得不说“一夫一妻制”完全是为了保护男人,可以作为开辟思维方式的经济原则,但说真的,却是站不住脚的——是为了保护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男人吗? 那么谁来保护女性呢? 或者,如果允许成功男性“接纳”更多的女性,这是对女性的保护吗? 这把妇女的尊严和地位放在什么位置? 如果退后一万步,财产分配和社会稳定会不会再次出现问题?
当然,那些在游戏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需要也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你无法解释历史上那么多妾的悲惨故事——又有多少女人愿意当妾?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繁荣,女性意识的觉醒,相信女性的地位会不断上升,未来男女的地位会更加平等,甚至女性可能会超越——到时候,“一妻多夫制”真的是为了保护女性吗?
因此,就个人而言,与所有法律一样,“一夫一妻制”制度旨在保护弱者。
无论男女,无论谁处于弱势地位,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男人”的观点确实有助于劝告一些自我感觉良好的男人,不要喝酒抠牙说古代更好,如果真的回到古代,恐怕你就是拍桌子骂人。
但就目前而言,女性的劣势和她们所遭受的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这不能通过几个个案来解决,也不能通过一些看似慷慨的男性自嘲来解决。 这需要整个社会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包容和更多的保护——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合法的。
当然,在任何时代,“让自己更强大”总是好的。
公平的规则保护弱者,而强者制定规则。
全文完)。本文主要参考**:
1.《新刑法暂行补充条例:近代中国的立法者:董康的法律活动与思想》(华有根,上海书店,2011年)。
3.《从礼仪到非法:民国初期纳妾制度的负面刑事化》(赵彦杰,河北学术期刊,2020年第02期)。
4.《论中国古代纳妾制度的因果》(张振南,《现代通讯》,2016年第12期)。
5.《明清妾妾的叙事》(叶楚彦,《清华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3.05》。
6.“纳妾也有条件”(“文史博览会”,2009.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州的第一波离婚潮:多由妾室抚养“(王月华,《广州**》,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