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今天的热搜引发了热议——委员会建议女性可以休长达 2 年的带薪产假
对于这个“建议”,网友们出人意料地一致,认为这只会让女性的就业环境变得更糟。
微博评论区截图**。
经典案例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职工因怀孕被公司调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最终裁定婚纱工作室应向余女士支付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金。
2016年9月,俞女士加入一家婚纱工作室,并逐渐晋升为服装部负责人。 2022年3月,俞女士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随后将情况告知了婚礼工作室。
2022年6月,婚房以俞女士月度表现不达标为由,将她从装扮主管调职为装师,调动后的工资按着装师的标准执行。 俞女士对工作室调职的决定不满,积极与工作室沟通无果后辞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婚纱工作室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赔偿。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俞女士的部分仲裁请求,婚纱工作室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婚纱工作室称,俞女士在调动通知发出前7个月未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婚纱工作室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将她的职位调整为礼服师傅,且其工作岗位未因俞女士怀孕而调整。 着装主管和着装师傅的绩效佣金计算方式存在差异,如果业绩高,着装师傅的报酬可能会高于着装主管。
俞女士称,在岗位调动通知发出之前,婚庆行业的整体业绩下滑非常严重,不仅在自己的店面上,在婚纱工作室设定的绩效指标上也有所下降。工作室由于店面整体运营压力,无法承受太多的人工成本,所以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她被调到了需要做更多体力活的服装师傅的岗位。
经审理,台江法院认为,在余女士怀孕期间,婚纱工作室以余女士“业绩不达标”为由,将余女士的职位从服装主管调整为服装师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考核的具体绩效标准,并已将标准和于女士的具体考核值告知于女士。 因为“业绩不达标”是对员工的负面评价,由此产生的“惩罚性”调岗,调整后的岗位待遇必然与原来的岗位不同。
婚纱工作室未就岗位调动达成共识,单方面作出调岗决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职位不会对孕妇健康构成一定风险的,应认定婚纱房未提供相应的孕期保护条件。
法律分析
许多公司不愿意招聘女性员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女性的生育问题。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最大价值,企业更青睐不会怀孕、不会生育的男性员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在招聘时都存在“性别歧视”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限制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晋升、评价和聘用,解雇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依法怀孕或享受产假,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届满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至产假结束。 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也有例外。
雇主在实施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不难看出,法律保护了女工的劳动权益。 但公司仍然不愿意招聘女性员工,即使他们知道这是非法的。
本案中,俞女士因怀孕被迫调职,从着装主管转为着装师傅。 着装主管根据几位着装大师的总业绩计算绩效佣金,主要工作是对着装大师进行管理和培训; 着装师傅根据个人表现计算业绩提成,主要工作是向顾客介绍礼服,提高顾客购买意向,推广订单。 两者的劳动强度是不一样的。 在介绍和销售礼服的过程中,为了促进订单,礼服师傅需要带领顾客反复挑选各种礼服。 由于礼服的重量比普通礼服重,所以礼服师傅在协助挑选和引进礼服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多件礼服搬运的任务,其劳动强度远大于只需要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礼服主管。
即使两者的基本工资相同,礼服师傅也难免需要付出比礼服主管更多的劳动,才能获得与礼服主管相近或更高的绩效佣金。
而且因为俞女士怀孕了,不适合做劳动强度比较大的着装师傅,尤其是从主管职位到专员职位,更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工作期间的安全、健康和休息权。 妇女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受到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后不适合原岗位的,可以与职工协商调岗,调岗也应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决定,并确保调整后的岗位不会对孕妇的健康构成一定风险, 不得以降低劳动成本为目的,单方面将怀孕职工调到劳动强度较大、健康风险较高、劳动报酬较低的岗位,以迫使其自愿辞职。
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end
近年来,关于女工就业的争议不多,案例也多起。
政协委员的提案对女职工自身是有利的,但如何落实,实现职企双赢,还有待落实。 如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能够完成工作,如果企业不感到女员工怀孕分娩的损失,相信职场中就不会有性别歧视。
当然,相关政策不只是出台,真正保障职场女性职场地位的措施还有很多讨论和落实。
编辑:人群。
评论:邱秋。
法律评论:肖袁律师。
案例**:中国法院网。